裁判文书详情

岑吉学、苏永学判决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永学、岑*学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永学、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4月,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相互邀约骑摩托车一起到望谟县水厂二期工程工地盗窃了一台鉴定价格为127933元的变压器,二人将变压器内的铜拆散后出售获赃款3000余元,并进行平分。

二、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相互邀约骑摩托车一起到册*公司、*公司岩架共用基站,在盗窃共计320米鉴定价值为11740元的天馈线后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发现,后弃车逃跑。

三、2014年7月,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相互邀约骑三轮摩托车一起到册亨县岩架镇C工地盗窃了一台鉴定价值为29820元的变压器,二人将变压器拆开后发现是铝便丢弃。

四、2014年9月,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相互邀约一起到册亨县达秧乡三湾D基站盗窃了鉴定价值为29232元的48个电瓶,二人将电瓶出售后得到赃款3800元,并予以平分。

五、2014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苏永学伙同岑吉学驾驶三轮车一起窜到望谟县复兴镇平洞隧道出口北侧山坡上窃取一台价值23834元的变压器,后二人将变压器内的铜拆散后出售获赃款6000余元,并予以平分。

六、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岑吉学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一起窜到望谟县打易镇打便桥窃取一台鉴定价格为25156.5元的变压器,二人将变压器内的铜拆散后出售获赃款3000余元,并予以平分。

七、2014年5月,被告人苏永学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韦某某(在逃)相互邀约一起到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坝善大桥一号搅拌站工地后山盗窃了一台鉴定价值为52469元的变压器,三人将变压器内的铜拆散后出售,苏永学分得1700元赃款。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苏永学、岑吉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苏永学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岑吉学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苏*、岑吉学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窜到望谟县水厂二期工程工地,盗窃望谟县供水总公司价值127933元的变压器一台,二人将变压器内的铜拆散后出售获赃款3000元,并进行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载明苏*学生于1977年7月30日;岑*学生于1966年3月8日。

2、归案说明:载明苏永学、岑吉学于2014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3、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扣押岑吉学持有的钉锤1个、剪线钳1把、拉线工具1把、大锤1把、线10根、梅花状扳手8把、开口扳手2把、活动扳手1把、钢钎1根、螺丝起子2把、工具刀1把、尖嘴夹钳2把、平嘴夹钳1把、固定卡子8个、螺丝7个、螺帽8个、线套线圈若干、麻绳3根已随案移送,庭审中已将物证当庭出示。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载明苏永学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岑吉学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情况说明:载明经岑吉学、苏永学对作案现场辨认,二人供述的在“180”的作案地点为望谟县供水总公司二水厂工地。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望谟县水厂二期工程工地,中心现场位于望谟县水厂二期工程工地最北端,现场一木块上有滴状血迹。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苏永学、岑吉学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8、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岑吉学从一组10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为多次与其参加盗窃的苏永学。

9、望发改价鉴字(2014)19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型号为S11-M-160710、容量160KVA、功率10KV、频率50HZ的变压器一台,经鉴定,标的鉴定基准日价格为127933元。

10、证人朱某某证言:2014年4月30日6时30分左右,望谟*公司在建二水厂工地施工没有水用,就去开电抽水,发现没有电,后到变压器处看,看见水厂的变压器被人拆散了并放置于电杆脚,变压器的内的铜丝被盗走了。

11、岑吉学供述和辩解:我和苏*在望谟县复兴镇“180”的路边偷了一个变压器,拆后得200斤铜,卖得3000元,钱我们是平分的。在拆变压器时,我不小心手背被电片划破流血。

12、苏永学供述和辩解: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岑吉学叫我一起到“180”那边偷变压器,我就骑摩托车带他去,到那后,岑吉学用石头打电闸,把电闸打下来后,岑吉学就上去将固定变压器的螺丝拆了,然后就用绳子捆住变压器,我们两个就将变压器拉落在地上,然后将变压器外壳拆了,取里面的铜线去卖,我分得15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5月3日,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骑摩托车窜到册亨县岩架镇望安高速路第四合同段一工区工地后山顶上,盗窃册*公司、*公司岩架共用基站价值11740元的天馈线320米,二被告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发现,后弃车逃跑。

1、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在册*公司、*公司岩架共用基站被盗现场发现可疑摩托车(红色MM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IFMJ-95072872,车架号为LXAPCK0059X002524),公安民警蹲守无果后,将此车提取。

2、随案移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摩托车1辆、外套1件、钳子1把、编织袋3个已随案移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册亨县岩架镇望安高速路第四合同段一工区工地后山顶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馈线320米、摩托车1辆、外套1件、钳子1把、编织袋5个。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苏永学、岑吉学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5、册涉刑鉴字(2014)0136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基站馈线320米,经鉴定现值为11740元。

6、证人范某某证言:2014年5月3日23时3分机房打电话给我说岩架桥的基站信号中断,我打电话给公司问他们情况,他们的信号也中断,我就组织人到岩架查看,我们和岩架派出所的一起分人在路口蹲守,到5月4日凌晨1点多,在一条乡村公路上发现一辆摩托车,我和公司的韦总在摩托车那里蹲守,一部分人上基站去看,凌晨3点我们发现有两个电筒光亮在摩托车那里,还有拖东西的声音,还有说话的声音,但看不见人,接着查看基站的其它人下来了,偷基站的人发现有人来了就跑了,我们在附近追了近半个小时没有追到,就回来查看,看见基站的馈线就在摩托车上面几米的山上,被砍成一截截的,有一部分用两个编织袋装好的。联*司被盗了12条,每条约20米,共240米,电信公司被盗了4条,每条约20米,共80米。

7、证人岑某某证言:2014年5月3日23时3分,我接到单位后台打来电话说岩架基站信号中断,同时公司的信号也中断,后我们与A公司的人一起到岩架学校上去的基站的路口蹲守,到了5月4日凌晨1点过,不见犯罪嫌疑人下来,我们就留一部分人继续蹲守,一部分人上基站,到基站我们发现馈线已经被砍断盗走了,我们就追着痕迹到山下的路边,发现被盗的馈线已经被砍成一截截的,并用编织袋装好了两袋,一部分没有装,还有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但未见嫌疑人。我们公司被盗了4根馈线,每根长约20米,共80米,联*司被盗了12根,每根长约20米,共240米

8、岑吉学供述和辩解:我与苏永学骑车到册亨岩架桥基站去偷天馈线,当时偷的时候刚把线砍下来就被人发现,苏永学的摩托车被扣押了,线没有偷得走,我们就跑了。

9、苏*供述和辩解: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与岑吉学骑摩托车到册亨岩架桥镇出街口的公路上,然后我们走到坡上的基站那里偷天馈线,我们将线拉到我们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时,就看到有电筒照着往我们过来了,以为是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4年7月,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窜到册亨县岩架镇弄应村平万组,盗窃C公司价值29820元的变压器一台,二人将变压器拆开后发现是铝便丢弃。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贵州省册亨县岩架镇弄应村平万组稻田内。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苏永学、岑吉学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3、册涉刑鉴字(2014)0140号鉴定意见书:载明MMS11M-250KVA变压器一台经鉴定现值为29820元。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7月12日早上9点多,我和几个同事到册亨岩架镇弄应村平万组的农田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时候我们发现以前架在农田的一根电杆的一台变压器被人拆下来,一个配电柜也被拆下来放在电杆下面,变压器被拆开但是里面的东西没有被拿走,可能是因为变压器里面不是铜芯而是铝芯。

5、证人尹某某证言:2014年7月12日早上9点多,我和李某某到平万河边的稻田里勘察现场,发现以前架的一根电杆上面的一台变压器和一个配电柜被人拆了放在电杆下,变压器里面的东西被拆下来,配电柜的线被剪断了,但是里面没有被拆。

6、岑吉学供述和辩解:我和苏永学去偷变压器,偷到后打开看见是铝,不值钱,我们就没有要。

7、苏永学供述和辩解:2014年7月,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和岑*学到册亨平万偷铜来卖,因那台变压器是刚安装上去的没有通电,我们两个就爬上去将固定变压器的螺丝拆了,然后就用绳子的一端捆住变压器,将变压器拉落在地上,我们将变压器的外壳打开发现里面是铝线,我们觉得不值钱就没有要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4年9月,被告人岑吉学、苏永学窜到册亨县达秧乡洛法村三湾组,盗窃册*公司价值29232元的48个电瓶,二人将电瓶出售后获赃款3800元,并进行平分。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册亨县达秧乡洛法村三湾组坡上的*公司基站内。

2、现场指认笔录:载明苏永学、岑吉学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3、册涉刑鉴字(2014)011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48个MM牌蓄电池经鉴定现值为29232元。

4、证人王某某证言:册*动公司建立在达秧乡三湾坡上的蓄电瓶被盗了48个,具体是什么时间被盗的不清楚。

5、岑吉学供述与辩解:2014年9月21日,我和苏永学到册亨县去偷达秧基站的电瓶,偷得四十八个电瓶,卖得3800元,各得1900元。

6、苏永学供述与辩解:2014年9月21日,我和岑*学到册亨达秧那里偷电瓶,到了册亨达秧那里我们就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路口,我们就走路上坡去基站那里偷了48个电瓶,在路上的时候估计丢了一个,拿去卖时只有47个,卖得38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4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苏永学、岑吉学窜到望谟县复兴镇平洞隧道(复兴镇三村桥孔隧道)出口北侧山坡上,盗23834元的变压器一台,二人将变压器内的铜拆散后出售获赃款6000元,并进行平分。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平洞隧道出口北侧山坡上。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苏永学、岑吉学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4、州价认刑字(2015)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望谟县复兴镇三村桥孔工地被盗变压器经鉴定现值为23834元。

5、证人杨*证言:2014年7月19日5时57分左右,我在工地上睡觉,听见狗叫得厉害,我就起来看见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从我住的地方上坡去,过得10分钟左右就回来了。后来我看见电杆树下面的变压器被撬散,估计是里面的铜线被盗走,在坡下面的路上,一路上都有变压器散落的配件。

6、岑吉学供述和辩解:我与苏永学到天马宾馆后面的穿洞口对门河贝偷变压器,卖得6000元,一人分得3000元。

7、苏永学供述和辩解: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和岑*学到望谟隧道那边偷变压器,卖得钱后平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3年8月,被告人岑吉学与吴某某(已判刑)窜到望谟县新屯镇打便桥,盗窃价值25156.5元的变压器一台,出售获赃款3000元,二人平分。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打便大桥桥头处,现场可见一些散落的铝片,变压器外壳被工作人员拖回工地。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岑吉学、吴*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3、州价认刑字(2015)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望谟县新屯镇打便大桥被盗变压器经鉴定现值为25156.5元。

4、证人付*证言:2013年8月7日20时许,我接到同事胥落星说打便桥变压器被盗,我就和另一个同事在20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我们看到电杆下的变压器掉落在地上,变压器里面的铜芯线全部不见了,其它的铁片、螺干散落在地上。

5、同案犯吴某某供述:2013年农历六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与岑吉学在望谟县城至打易的一座桥旁盗窃过一台变压器,后我们把变压器内的铜线拿去卖。

6、岑吉学供述和辩解:2013年7、8月份,我与吴*在打便桥盗窃了一台变压器,卖得3000元,后进行平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4年5月,被告人苏永学与杨某某(已判刑)、韦某某(在逃)窜到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坝算大桥一号搅拌站工地后山,盗窃价值52469元的变压器一台。三人将变压器内的铜拆散后出售,被告人苏永学分得赃款1700元。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坝善大桥一号搅拌站后山上,在被盗变压器正下方的地面上见螺帽若干、被夹断的铁丝和电线,在其中一根电线发现一枚指纹,在被盗变压器旁边南侧的山坡上发现植被压划后的形成一路痕迹,顺该痕迹下至坡脚处发现变压器被拆解后遗留的一堆铁片等物和两根木棒,在坡底下南侧的农田上发现变压器的外壳。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苏永学、杨某某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吻合。

3、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苏*从一组10张不同的照片辨认出7号照片就是与其参加盗窃变压器的韦某某;苏*从一组10张不同的照片辨认出5号照片是与其盗窃变压器的“老卜水”(查系杨某某)。

4、州价认刑字(2015)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坝善大桥被盗变压器经鉴定现值为52469元。

5、证人韦*证言:阿*是我们纳亮村坝达组的人,他在我们寨子上一般都是和寨上的同年龄人来往,我们寨子以外的我就不知道了,他一般是过年才回家过年。

6、证人唐某某证言:2014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我和同事去平洞坝善大桥一号搅拌站的后山施工,发现工地的电线杆上的变压器不见了,问他们有谁搬动过这变压器,都说没有搬动,我就觉得这变压器被盗了。被盗的变压器是我们湖*司卖给中*司,我们继续提供设备维护服务。

7、同案犯杨某某供述:我与册亨人(查系苏永学)、“广”(查*某某)在望谟县复兴镇二环路边的一个山坡上盗窃得一个变压器,之后拿到老车站的废品收购点去卖了,卖得多少钱记不清楚了。

8、苏永学供述和辩解:2014年5、6月,我和老卜水、阿*走到外环路友谊加油站,过了一个水沟,我们就到山上偷了一台变压器,卖得钱后我分得17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盗窃价值总额275028元、岑*盗窃价值总额247715.5元,均属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苏*、岑*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严惩。被告人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且属于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有前科,且属于流窜作案,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永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履行。)

二、被告人岑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履行。)

三、追缴被告人苏永学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一百元,退还被害单位望谟县供水总公司一千五百元,退还被害单位册亨县移动公司一千九百元,退还被害单位葛洲坝*设有限公司三千元,退还被害单位湖南鸿*限公司一千七百元。追缴被告人岑吉学非法所得人民币元七千九百元,退还被害单位望谟县供水总公司一千五百元,退还被害单位册亨县移动公司一千九百元,退还被害单位葛洲坝*设有限公司三千元,退还被害单位贵州省*程有限公司一千五百元。

(限判决生效即履行。)

四、随案移送钉锤1个、剪线钳1把、拉线工具1把、大锤1把、线10根、梅花状扳手8把、开口扳手2把、活动扳手1把、钢钎1根、螺丝起子2把、工具刀1把、尖嘴夹钳2把、平嘴夹钳1把、固定卡子8个、螺丝7个、螺帽8个、线套线圈若干、麻绳3根、摩托车1辆、外套1件、钳子1把、编织袋3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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