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1000元),继续追缴未退缴的赃款发还失主。2013年2月20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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