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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韦**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良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500元)。系累犯。2013年2月20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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