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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长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400元(罚金已缴纳2000元,赃款未退赔,有困难证明)。系累犯。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沈*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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