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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朱*、万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朱*、万*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农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朱*、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戴*、朱*、万*先后五次将田*等人堆放在广南县黑支果乡阿章村委会银厂小组银厂丫口的杉树原木盗窃后运送至南**材厂销售。被盗木材共计37立方米。经鉴定,被盗林木价值30400元。

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戴*、朱*、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戴*的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事出有因,系被害人没有严格执行劳工相关规定所引发,且被告人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犯罪所得,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戴*从轻处罚在二年以下科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只提出戴*转田*的工程来做,其是帮戴*做工,找车、人都是其帮忙找的,木料也是其帮拉的,但其不知道木料是谁的,拉到第三车才知道木料是偷的。其不知道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戴*、朱*、万*先后五次将田*、赵*、陈*堆放在广南县黑支果乡阿章村委会银厂小组银厂丫口的杉树原木盗窃后运送至南**材厂销售。被盗木材共计37立方米。经鉴定,被盗林木价格为人民币30400元。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万*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广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广南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25日扣押被告人万*现金7240元,2013年10月20日扣押被告人戴*现金14550元。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万*积极赔偿被害人田*、赵*、陈*的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2013年5月29日接到报案,同年6月23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戴*2013年9月10日被拘传到案。被告人朱*2013年9月7日被拘传到案。被告人万*2013年8月24日在女儿的陪同下到黑支果派出所投案。

3、拘传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戴*2013年9月10日被拘传,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被告人朱*2013年9月7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被告人万*2013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4、检查笔录、入所健康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戴*、朱*、万*身上均无明显伤痕,符合入所条件。

5、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戴*生于1974年5月7日,被告人朱*生于1967年2月12日,被告人万*生于1952年9月5日,三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广南县**委会银厂小组“银厂丫口”公路边。

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木材共计37立方米,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400元。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万*辨认出广南县黑支果乡阿章村银厂丫口公路边是其三次盗窃木材的地点。被告人万*、戴*、朱*分别辨认出广南县南屏镇南**加工厂路边是被盗木材被拉运到南**加工厂堆放的两处地点。被告人戴*、朱*分别辨认出黑支果乡银厂丫口公路边是其盗窃木材的地点。

9、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明广南县公安局2013年8月25日扣押被告人万*赃款7240元、2013年10月20日扣押被告人戴*盗窃所得赃款14550元。

10、广南县公安局涉案财物处理审批表、现金进账单、收据:证明广南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戴*所缴14550元、万*所缴7240元赃款已入广南县公安局账户。

11、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赵*有黑支果乡阿章银厂村的杉树可采伐1500立方米及被告人戴*提供给南**材厂的林木采伐证复印件。

12、木材验收单:证明田*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向广南**限公司出售杉原木的情况。

13、谅解书:证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万*积极赔偿田*、赵*、陈*的经济损失15000元。三人已谅解万*,希望对万*给予免除处罚。

14、田*陈述:2013年5月23日左右,万*打电话给陈*说,戴*和朱*偷木材,将木材拉到南屏镇木材厂卖,有一些是拉到黑支果戴*老岳父家旁边堆放。28日,其和陈*、赵*到银厂小组走访了解情况,一名张姓男子说见有一个曙光乡的司机拉了5车杉树木材。山上已经断了的杉树木材大概有500立方左右,被拉走300立方,所剩的杉木还有六、七十立方没拉走。

15、陈*陈述:2013年5月23日,看守木材的万*打电话告诉其说杉木被偷了,问万*说戴*和朱*找到万*,他们来偷木材时让万*不要出工棚装不知道,卖了分钱给他。他们偷的木材有5车2米长的杉树原木,被他们拉到南屏镇销售,万*在五次盗窃中分得6000元左右,每次分的钱都不一样。

16、赵*陈述:2013年5月27日,陈*打电话说其等人堆在银厂丫口公路边的杉树被人偷了,后陈*、田*和其到银厂丫口找万某问情况,他说是戴*和朱*偷的,5车杉树卖到南**材厂,万某分得6000多元。

17、陈*一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银厂村小组的朱*打电话让其去拉木材,以400元一车的价格从银厂丫口拉到南**材厂。其总共帮他拉过5车,每车有7m左右的杉树原木,收了2000元的运费。

18、李*证实:2013年4月份,戴某打电话联系其说他有一些杉木,按850元/立方米,后他拉5车杉树原木来,每拉一车就结算一车,每次都有人和他一起来,总共结给他60000元左右。

19、陈*二、张*、张*一、朱*一、施*证实:证明2013年4月份以来,陈*二、朱*一、施*、张*一、张*先后多次受被告人朱*等人之托,在无人量方的情况下将杉树原木上车,开始是朱*支付,后面是戴*支付。

20、万*证实:其父亲万*在帮他人看守木材时,跟其他人一起偷老板的木材去卖。

21、姜*证实:其帮戴某拉过2次木材,第一次是2013年4月10日左右,在黑支果乡杜宜村百炮台小组“水头箐”山上,装了4立方左右的木材。第二次是事后第三天,在黑支**花果小组戴某家房背后路上,装了1立方左右的木材后,又开着车来到杜宜村“塘里瓦”装了3立方左右的杉树木材。

22、陈*二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其帮戴*在黑支果乡杜宜村百炮小组对面的山上拉过一次木材到南**材厂,有8立方左右,都是2米长的杉树原木,大小不等,戴*给其运费500元。

23、被告人戴*供述:2013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在银厂丫口吃过晚饭后,其和朱*、万*在工棚外边路上坐着闲聊,其提出来盗窃木材三人都同意了。其提出每车每立方米其要拿150元的工钱再把钱平分,朱*负责找拉木材的车和装车工人,其负责联系卖到南**材厂并跟木材厂老板谈价和量木材方量,万*说到时装作不认识,其、朱*和万*就达成一致共识了。当天晚上其就叫朱*找车,18时30分左右,朱*联系曙光乡硝洞的一辆农用货车到黑支果乡银厂丫口转弯处,朱*找的工人陈*二等人装车,后朱*跟着车去南**材厂,其交待他到南**材厂找李老板李*说其叫拉去的,过后其再去量方量。老*量得8.4立方米。后南**材厂的老*以每方920元的价钱结算,其和朱*、万*说的是每立方米800元,其又从中抽出150元的工钱。总共结得6700多元,除去上车的工人工钱和运费、其的每立方150元后,三人就平分卖木材的钱为每人1460余元。2013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8时左右,朱*打电话说又拉得一车出去,后李*量得7.6立方米,卖得6200元左右,当时李*因钱不够就先结算2000元给朱*,剩余的4200元是拉第三车去时再付,后三人将所有费用除去后每人分得1300元。2013年5月中旬,万*打电话说又拉了一车去南**材厂,让其联系李*。到南屏街天,三人一起到南**材厂找李*量方量,量得7.4立方米的杉树原木,李*当时按木材4、6分小木材和弯的木材每立方米500元,其他的按每立方米920元结算,除去所有的费用每人分得1160元。这车木材是从黑支果银厂丫口拉过去,是朱*找车拉的。2013年5月中旬左右的一个晚上,田*叫车到黑支果银厂丫口把木材拉走后,万*打电话问其要不要装木材拉出去,其喊他自己看着办。第二天其到南**材厂时见旁边有堆木材,李*说是万*头晚上拉来的,下午其才去量的方量,李*帮丈量得木材有5.7立方米,他按每立方米880元结算,当时万*在场,扣除一些弯料的价钱后结算得4800元,扣除其他费用三人每人得1000余元。过了六天的五月中旬左右的早上,万*说木材有点多,其喊他看着办,后万*跟着拉木材的车到南**材厂,其就打电话给李*倒木材和量方,后其和朱*到南**材厂,李*量得木材有8立方米左右,按每立方米880元的单价共结得6800余元,扣除车费、运费、和抽出其的工钱后,三人每人分得1300余元。五次拉运木材的车都是同一辆、同一个驾驶员,其在这五次中共分得7000元,其将所有的钱支付给工人了,还有扣除的木材指标费2000元及其从盗窃木材卖后扣出来的每立方米150元的工钱总计5550元,总共分得赃款14550元。

24、被告人朱*供述:其没有和戴*、万*商量偷木材,是戴*叫其联系车到银厂丫口运木材到南**材厂时其才知道的。第一次是2013年4月中旬,戴*打电话说帮他找一张车去银厂丫口装木材拉到南**材厂,其打电话联系硝洞村的陈*一用他的蓝色平头农用车去装木材,18时许其在曙光乡桥头上车跟着车到南**材厂将木料倒了就走了。过了三四天左右,戴*拿900元到其家,让其把车费和上车的工钱付了,其带400元到曙光给陈*一,余下的500元发给工人了。这车有8立方左右。第二次是2013年4月份一天晚上,戴*打电话说明天工人要来装车,要其联系驾驶员,其联系陈*一第二天8点之前到银厂丫口装好木料。第二天7时许,木料装好了,戴*打电话让万*和陈*成到角所接其一起将木料运到南**材厂,倒了后没有量方就回来了。第三次是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戴*和几个上车的工人在其家吃晚饭,后戴*让工人装一车木材到南**材厂,当晚是万*和陈*成将木材运到南**材厂。过了几天,戴*、万*和其才一起到南屏赶街,其和戴*去量木材,量得6方左右。后其和戴*要钱,他说过后一起结账,后两次其没有帮他盗窃木材。这两次是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戴*到其家拿800元给其转交给陈*一。其联系过陈*一,叫他从硝洞那边找5、6个人来银厂装木材。有一天其在曙光乡角所公路边做客时遇着陈*一,和他说过到时各说各的。三人盗窃木材的方量都是戴*负责和南**材厂的老板丈量,也是戴*一个人和老板单独结算。

25、被告人万*供述:陈*叫其到黑支果**厂丫口帮他守木材,每月2100元。2013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戴*和朱*找到其说一起偷点木材去卖,低于市场价的每方850元,其心动就同意了。后其问戴*当晚是否要拉一车,戴*说等皇饰木材厂的车装了走再装,不然会被老板发现。皇饰木材厂拉了两车走后,天黑了,戴*和朱*叫了一辆蓝色农用车来装木材,负责装木材的是银厂小组的朱*一、陈**、施*、代朝友、张**等人,给他们的工钱是每人100元,过了两三天,戴*到其的工棚里给其1460元,说是有8立方。过几天皇饰木材厂的第一天把木材拉走后,第二天早上戴*和朱*就叫车来装木材。总的装了五车,第二车有6立方其分得1280元,第三车有5.7立方其分得1160元,第四车有6立方其分得1180元,第五车有6.9立方其分得1160元,都是戴*给的。2013年5月28日下午,戴*和朱*来找其商量偷木材去卖的这个事情,戴*叫其不能向森林公安承认这个事情,叫朱*跟司机陈*一说好不能透露情况,而戴*就负责南屏木材厂那边。戴*是主谋,朱*负责找车、找人,其就是在他们来拉木材时装不知道。

上列证据互为印证,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来源合法,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朱*、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案值3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被告人戴*首先产生犯意后,鼓动被告人朱*、万*参与共同犯罪而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告人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朱*、万*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案发后被告人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提出被告人戴*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事出有因,被告人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犯罪所得,建议对被告人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与被告人戴*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戴*、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赃款。被告人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广南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戴*、万*现金人民币15400元,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田*、赵*、陈*。

五、对广南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戴*、万*现金人民币63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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