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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石*、韩**、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9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石*、韩*、陈某某等四人犯盗窃罪,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石*、韩*、陈某某、蒲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石*、韩*甲三人窜至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某某村东南移动基站电房内,盗窃12块基站电瓶(蓄电池),后将盗窃的电瓶存放于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韩*甲租住房内。同日中午韩*甲将其中一块电瓶卖给某某村村北一废品收购站,将剩余的11块电瓶韩*甲联系了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后韩*甲、韩*某、石*用三轮车将电瓶拉至某某村村北一小路上以1200元卖给蒲、刘*。韩*某、韩*甲、石*将所得赃款均分后挥霍。经西安市*定中心鉴定,被盗电讯基站每块电池价值人民币274元,被盗12块电池共计人民币3288元。

201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石*、韩*、陈某某四人再次窜至某某村该移动基站电房内,盗窃电房内剩余的24块电瓶,藏匿于某某村村北一树林中,18日上午陈某某借来电动三轮车将24块电瓶又拉至王寺村石欢喜拆迁房的楼梯道内,并用门板遮挡伺机销赃。当晚韩*又联系来蒲、刘*,在石欢喜拆迁房内准备交易电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经西安市*定中心鉴定,每块电瓶价值人民币274元,被盗24块电池共计人民币6576元。

本院查明

审理中查明,韩*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韩某某、陈某某、石*。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石*、韩*、陈某某、蒲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认笔录、照片、现场图、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石*、韩*、陈某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石*、韩*、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三名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刘某某在第二次实施犯罪行为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石*、韩*、陈某某、蒲某某、刘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两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两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两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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