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铜川*民法院审理的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庞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铜印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庞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14200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