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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等六人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铜川*民法院审理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4)耀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四、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五、被告人王某某无罪;六、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6900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31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500元、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共计违法所得3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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