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姜*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姜*在本市王益区体育场趁刘某某不备偷得其手包内的钥匙,又尾随其回到王益**小区201号家门口,认清刘某某的家门,趁其外出时,用盗得的钥匙打开刘某某的家门,盗得杰**威士忌牌洋酒一瓶。根据铜川**公司证明,被盗洋酒价值为148元/瓶,破案后已追回返还失主。

2、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姜*窜至本市王益区玉华**销公司服装巷楼2单元202室支某某家,溜门入室,盗得钱包一个,内装现金2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姜*窜至本市王益区基建公司双龙社区23号楼3单元401室张某某家,捅门入室,盗得黑色IPADMINI2平板电脑一部,经王益**证中心鉴定,IPADMINI2平板电脑价格为2349元,销赃后的赃款已挥霍。

4、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姜*窜至本市王益区光明巷河边农机公司旧家属楼2单元301号崔*家,捅门入室,盗得一台黑色华硕牌台式电脑,转卖获赃款300元已挥霍。经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格为990元,破案后电脑已追回返还失主。

5、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姜*窜至本市王益区红旗小区4号楼601室潘*家,捅门入室,盗得黑色佳能EF70-300mmf4-5.6ISUSM单反镜头及佳能EF-40mmf2.8STM定焦镜头、尼康单反相机包各一个,销赃后所得赃款已挥霍。经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佳能EF70-300mmf4-5.6ISUSM单反镜头价格为1848元,佳能EF-40mmf2.8STM定焦镜头及尼康单反相机包价格为1001元。

6、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姜*窜至本市王益区古柏路建材局家属楼1号楼201室白某某家,捅门入室,盗得16.3L/桶的“香满园”食用菜籽油10桶、3.2克黄金戒指一枚、仿真玩具手枪一支,销赃后所得赃款已挥霍。经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满园”食用菜籽油10桶的价格为1650元,3.2克黄金戒指的价格为89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其销赃处追缴现金840元,“香满园”菜籽油三桶,女式黄金戒指一枚,玩具手枪一把已返还失主。

7、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窜至本市王益区河滨路基建公司动力处家属楼1单元301室郭某某家,撞门入室,盗得组装电脑一台、现代牌MP4一个、经典秦*16年白酒两瓶,中华老字号西凤酒一瓶、凤香经典西凤酒一瓶、20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一瓶、现金9850元。破案后,追回组装电脑、MP4、五瓶白酒及现金1250元已返还失主。经王益**证中心鉴定,组装电脑价格为960元、现代牌MP4价格为78元。依据铜川**公司证明,经典秦*16年白酒价值为35元/瓶、中华老字号西凤酒价值为80元/瓶、凤香经典西凤酒价值为165元/瓶、20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价值为288元/瓶。

8、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王益区青年路4号楼2单元5楼右户牛某某家,推门入室,盗得组装电脑一台销赃后获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组装电脑一台已返还失主。经王益**证中心鉴定,组装电脑的价格为300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6起,盗窃物品及现金价值人民币17821元;被告人姜*盗窃作案6起,盗窃物品及现金价值人民币907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及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破案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二人辩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参与盗窃的事实,但二人均辩称没有持卡捅门入室进行盗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姜*在本市王益区体育场趁刘某某不备偷得其手包内的钥匙,又尾随其回到王益**小区201号家门口,认清刘某某的家门,趁其外出时,用盗得的钥匙打开刘某某的家门,盗得杰*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牌洋酒一瓶。根据铜川**公司证明,被盗洋酒价值为148元/瓶,破案后已追回返还失主。

2、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姜*到本市王益区玉华**销公司服装巷楼2单元202室支某某家,溜门入室,盗得钱包一个,内装现金200元,所得赃款部分吸食毒品,其余已挥霍。

3、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姜*到本市王益区基建公司双龙社区23号楼3单元401室张某某家,入室盗得黑色IPADMINI2平板电脑一部,经王益**证中心鉴定,IPADMINI2平板电脑价格为2349元,销赃后所得赃款部分吸食毒品,其余已挥霍。

4、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姜*到本市王益区光明巷河边农机公司旧家属楼2单元301号崔**,入室盗得一台黑色华硕牌台式电脑,转卖获赃款300元部分吸食毒品,其余已挥霍。经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格为990元,破案后电脑已追回返还失主。

5、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姜*到本市王益区红旗小区4号楼601室潘某家,入室盗得黑色佳能EF70-300mmf4-5.6ISUSM单反镜头及佳能EF-40mmf2.8STM定焦镜头、尼康单反相机包各一个,销赃后所得赃款部分吸食毒品,其余已挥霍。经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佳能EF70-300mmf4-5.6ISUSM单反镜头价格为1848元,佳能EF-40mmf2.8STM定焦镜头及尼康单反相机包价格为1001元。

6、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姜*到本市王益区古柏路建材局家属楼1号楼201室白某某家,入室盗得16.3L/桶的“香满园”食用菜籽油10桶、3.2克黄金戒指一枚、仿真玩具手枪一支,销赃后所得赃款部分吸食毒品,其余已挥霍。经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满园”食用菜籽油10桶的价格为1650元,3.2克黄金戒指的价格为89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其销赃处追缴现金840元,“香满园”菜籽油三桶,女式黄金戒指一枚,玩具手枪一把,已返还失主。

7、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到本市王益区河滨路基建公司动力处家属楼1单元301室郭某某家,撞门入室,盗得组装电脑一台、现代牌MP4一个、经典秦*16年白酒两瓶,中华老字号西凤酒一瓶、凤香经典西凤酒一瓶、20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一瓶、现金9850元。破案后,追回组装电脑、MP4、五瓶白酒及现金1250元已返还失主。经王益**证中心鉴定,组装电脑价格为960元、现代牌MP4价格为78元。依据铜川**公司证明,经典秦*16年白酒价值为35元/瓶、中华老字号西凤酒价值为80元/瓶、凤香经典西凤酒价值为165元/瓶、20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价值为288元/瓶。赃款大部分吸食毒品,其余已挥霍。

8、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本市王益区青年路4号楼2单元5楼右户牛某某家,推门入室,盗得组装电脑一台,销赃后所得赃款部分吸食毒品,其余已挥霍。破案后追回组装电脑一台已返还失主。经王益**证中心鉴定,组装电脑的价格为300元。

失主郭某某家被盗后,郭某某2014年10月21日报案,后锁定嫌疑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将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其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随后又指引抓捕同案犯未果。后公安人员将姜*抓获,被告人姜*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姜*作案4起,伙同李某某作案1起,单独作案1起,共计作案6起,现金及盗窃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21元。

被告人姜*伙同王某某作案4起,单独作案2起,共计盗窃作案6起,现金及盗窃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79元。

被告人王某某、姜*上述盗窃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起盗窃事实相关证据:

1、失主刘某某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10月8日下午3点多,我在体育场锻炼,过了一会发现装有钥匙的包不见了。第二天早上我和丈夫去体育场锻炼到10时30分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里被翻得很乱,门还是好的,检查了下,发现家里丢了18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一瓶洋酒,酒的颜色是黄色的,瓶子是方形的;三部手机,有一部是我正用着的黑色的老年机,2012年150元购买的,有一部黑色的智能手机,还有一部白色带键盘的手机。

2、铜**业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杰*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148元/瓶。

3、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姜*送给我一瓶洋酒,洋酒的品牌是杰**,他没说这瓶酒是哪来的,我以为是他自己的。

4、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载明,王*分局从许某某处扣押杰克丹尼洋酒一瓶,失主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将其领走。

5、被盗洋酒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客厅茶几散落一个抽屉,内有翻动,其余未见异常。

第二起盗窃事实相关证据:

1、失主支某某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阴历9月16日(阳历10月9日)下午4点多,我将手包放在门口的沙发上,到门外收拾辣子,门没关。后发现包不见了,公安机关跟我联系后,我才知道我的包被盗了。包是一个黑色自制的布袋,里面有290块钱,2张100元面值的,剩下的都是零钱,还有一个我的老年证。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未见明显异常。

3、现场照片(失主家中陈设无异常)

第三起盗窃事实相关证据:

1、失主张某某报案陈述证实,我家住王益区基建公司双龙社区23号楼3单元401室,2014年10月12日18时许我外出到20时许进家门发现家里被盗,门锁没有明显的破坏痕迹。家中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现金3800余元、一枚白金戒指被盗了。平板电脑是黑色32GIPADmini2型号的,2014年7月22日花2880元在铜川市**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有销售凭证;一枚白金戒指,大概10几年前在正大商贸楼下的天赐金行购买,当时花了7、800元钱买的;丢的38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

2、失主张某某提供平板电脑销售凭证载明,失主张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在铜川市**有限公司购IPADMINI2黑色平板电脑一部,价格2880元。

3、铜川市**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黑色IPADMINI2黑色平板电脑的价格为2349元。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门有两层,外层系简易防盗门,内层系木门,其余未见异常。

第四起盗窃事实相关证据:

1、失主崔*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下午2点20分我儿子去上学把门锁好,16时30分左右儿子给我打电话说家门被撬,家中被盗了,我到家发现木门没有损坏,光门锁烂了,儿子房间的一台黑色的华硕牌台式电脑的主机和21寸的液晶显示屏都不见了。勘察现场后我发现房间的电视柜放的平板电脑学习机也被盗了,平板电脑是2012年10月1000元购买的。

2、失主崔*提供电脑收款收据载明,2012年7月18日购买华硕电脑一台,价格为3750元。

3、铜川市**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黑色华硕(2G的BM5342主机、21.5寸VH222显示屏)电脑一部的价格为990元。

4、证人冯*的证言证实,我是王益区七一路某电脑维修部的负责人。大约在二十多天前,我在店里,有两个小伙抱着一台黑色华硕电脑显示器的主机,他们说电脑是他们自己的,不想要了。我问他们要发票,他们说没有拿,最后我们说好三百元,我就把电脑买了。

5、扣押清单及领条载明,王*分局于2014年11月6日从冯某处扣押VH222华硕显示器及BM5342华硕主机一个,失主崔*于2014年11月25日领走。

6、被盗电脑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红色木门门锁损坏,锁槽掉于地上,小卧室内电脑桌有翻动痕迹。

第五起犯罪事实相关证据:

1、失主潘*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下午1点多我出门,晚上九点多回到家,发现木门锁被撞坏,家中被盗,丢了佳能EF70-300mmf-5.6ISUSM单反镜头,黑色,2013年10月27日在淘宝网花2198元购买,丢了佳能EF70-40mmf2.8STM定焦镜头及尼康单反相机包,黑色,2013年12月31日花1370元购买,还丢了大概2000多元现金。

2、失主潘*提供商品购买网上记录复印件载明,佳能EF70-300mmf-5.6ISUSM单反镜头购买价格为2198元,佳能EF70-40mmf2.8STM定焦镜头购买价格1360元及尼康单反相机包10元。

3、铜川市**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佳能EF70-300mmf-5.6ISUSM单反镜头的价格为1848元,佳能EF70-40mmf2.8STM定焦镜头及尼**相机包的价格为1001元。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红色木门门锁损坏,门锁处门框劈裂,小卧室内布衣柜拉链开启,有翻动痕迹,单人床尾及周围有翻动痕迹,大卧室衣柜有翻动痕迹,双人床及电脑桌有翻动痕迹。

第六起盗窃事实相关证据:

1、受案登记表载明,王*分局于2014年10月19日22时17分接到白某某电话报案称家中被盗。

2、失主白某某及李*乙(白某某之妻)报案陈述证实,今早10时许我离开时家时没有锁外面的简易防盗门,仅把里面的木质门锁了,也没有反锁,晚上7时20分。我回来时门锁好着,位于东侧的卧室被翻动的很厉害,丢失“香满园”菜籽油十桶,每桶165元,一个黑色仿真玩具手枪,黄金戒指一枚有3克多。

4、李*乙出具菜籽油收款收据载明,香满园菜籽油16.3升/桶,每桶价格165元。

5、铜川市**定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3.2克黄金戒指一枚的价格为893元;十桶香满园16.3升菜籽油的现值为1650元。

6、证人张**的证言,我在铜川市体育桥市场开办了一个粮油店经营粮油。大概一个月之前,有两名男子,一名四十来岁,一名三十来岁,他们到我店里推销一种叫“香满园”的食用油,年龄小的给我说是他家以前开粮油店剩下的油。商量的价格是一百元一壶,我买了这十壶,现在还剩三壶。

7、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我在王益区大厦楼下开了首饰加工店。2014年10月中旬左右,晚上7时店里来了一个男的问我金子多少钱一克,我告诉他220元一克,那个男的掏出一枚女式黄金戒指说是他媳妇的想卖点钱。我秤了一下有3.2克,就给他了700元钱,我愿意退赔3.2克黄金。

8、扣押清单及领条载明,王*分局于2014年11月5日从张*乙处扣押退赔现金840元,“香满园”菜籽油三桶,于2014年11月5日从余某某处扣押退赔女式黄金戒指一枚。失主白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将以上财物及一个玩具手枪领走。

9、被盗食用油及退赔的现金和戒指照片。

10、辩认人张*乙辩认笔录载明,在十名不同男性照片中经过仔细辨认,指出3号犯罪嫌疑人姜*为卖给他食用油的人。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门系内外两层,外层系简易防盗门,未锁;内层系单扇木门,无异常。客厅矮柜、写字台、衣柜有翻动痕迹。

第七起盗窃事实相关证据:

1、受案登记表载明,王*分局于2014年10月21日晚接到郭某某报案称其家中被盗。

2、失主郭某某报案陈述,今天中午十二点左右我家人出门时把门锁好,下午六时许回家时发现门开着,我家是木门,门锁的锁鼻被撞坏,木门框烂了,家里被翻乱了。家里丢了一台2012年10月花3500元组装的黑色的电脑,液晶显示器;还丢失现金10550元,100元面值的有9700元,50面值的有17张是850元;还丢了5瓶酒,有3瓶西凤酒,2盒蓝秦洋酒;还有一个2012年花280元购买的浅蓝色现代牌的MP4。

3、失主郭某某出具丢失电脑的收款收据载明,丢失电脑电脑(AOC机箱电源,AOC显示器22寸)价格为3500元。

4、铜川市**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AOC组装电脑一台现值为960元,现代牌MP4一个现值为78元。

5、铜川**公司出具证明载明,经典秦*十六年陈*35元/瓶,中华老字号西凤酒80元/瓶,凤香经典西凤酒十年165元/瓶,二十华山论剑288元/瓶。

6、证人李**的证言,10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给我了一瓶45度老西凤酒,一瓶45度凤香经典十年西凤,一瓶45度二十年陈酿华山论剑西凤酒,两盒十六年45度蓝盒秦*酒。还有一台黑色的台式电脑和显示器。我给了他250元现金当做酒钱,又给了他300元当做买电脑的钱,一共给了他550元。

7、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载明,王*分局于2014年10月31日从李*丙处扣押经典秦*十六年陈酿白酒一瓶;中华老字号老**酒一瓶;凤香经典西凤酒十年一瓶;二十年陈酿华山论剑西凤酒一瓶;退赔经典秦*十六年陈酿一瓶;AOC液晶黑色显示器一个;AOC组装主机一个;2014年10月28日从王某某处扣押MP4一部,现金1250元。

郭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从王*分局领走上述物品。

8、被盗财物照片。

9、视频证实,在视频的第11分30秒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进入失主郭某某家单元楼,李**随后进入,在第25分30秒两人带着大量物品离开。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卧室衣柜,双人床有翻动痕迹,床上有一黄色皮包,内有翻动。一木桌上有键盘,电脑缺失,木桌抽屉及储物柜有翻动痕迹。

第八起盗窃事实相关证据:

1、失主牛某某报案陈述,2014年10月21日下午4点多我回到家中,发现家中的电脑不见了,但是木门没有损坏,然后我就报案了。电脑台式黑色电脑组装机,黑色显示器是LG牌19寸液晶屏。

2、失主牛某某提供电脑装机配置单及收款收据载明,丢失电脑于2008年8月23日购买,价格为5650元。

3、铜川市**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经鉴定,组装电脑一台的现值为300元。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2号或23号那天下午我在店里,来了一个男的问我收电脑不,那个男的就从马路对面出租车后排座位上搬下来了一台电脑主机和一个显示屏,我试了一下没有故障之后就付了200元现金给这个男的。

5、王*乙辨认笔录载明,经过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仔细辨认,认出11号(王*某)为卖给他电脑的人。

6、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载明,从王*乙处扣押黑色组装机及LG显示器一台,失主牛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从王*分局领走台式电脑一台。

7、被盗财物照片。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门锁完好,无明显异常。

本案综合证据:

1、被告人姜*、王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2014年11月5日,二被告人分别对其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2、归案说明、侦破报告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侦破过程,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等。2014年10月21日王*分局接到报案,郭某某家被盗,丢失财物价值一万余元。接报案后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两名可疑男,2014年10月28日侦查人员抓获其中一犯罪嫌疑人,经口头询问该男子自称王某某,并对其伙同李某某、姜*采取破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工作人员利用特情反应将姜*抓获,该姜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办案说明载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姜*系列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姜*盗窃红旗小区潘*家中的照相机单反镜头及基建公司23号楼张某某家的IPADmini2平板电脑卖到西安后,因没有具体的地址及购买赃物人员,故无法追回。

4、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信息载明,2014年11月26日对李**进行上网追逃,李**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新城区看守所西公新字(2014)161号释放证明书载明姜*于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6、铜川市公安局王*分局王*(刑)行罚决字(2014)6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王*(刑)强戒决字(2014)218号载*,姜*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7、铜川市公安局王*分局王*(刑)行罚决字(2014)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川市公安局王*分局王*(刑)强戒决字(2014)219号决定载明,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8、被告人王某某、姜*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两人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我在矿上碰见了姜*,他在铜川没有固定住所,因为都吸毒所以他有时候就拿毒品来我俩一起吸。后来姜*就提出让我和他去偷东西,他带着我在红旗街转,有一天我和姜*转到木材公司河堤边有一个家属楼,姜*一个人上去了,过了一会他从楼**说没有偷到什么东西,我也没看见他拿了什么东西。

过了国庆节的一天下午2、3点的时候,我一个人到清真寺对面的一个单元楼上的最顶层右户的一家,当时防盗门是开着的,里面的木门锁着,我就把木门给推开了,进去后我把一台台式电脑和显示器抱走了,下楼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五**想电脑专卖一个维修电脑店200元钱把电脑卖了。(牛某某家)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李某某在河滨路一个小区,里面只有一栋旧单元楼,我们在一单元三层一户,撞开木门偷了一台台式电脑,5瓶白酒,两瓶蓝盒秦*,三瓶西凤白酒,还有一个MP4,再就是9850元现金,其中有9500是百元的,有7张50元的,李某某只知道有600元。电脑和白酒是李某某联系人卖了400元,我拿了MP4和现金。(郭某某家)

2014年10月中旬,我和姜*到了光明巷河边靠二马路的一个单元楼的一单元,我记得是三层还是四层一个绿色老式栅栏防盗门。姜*把防盗门扭了扭就开了,然后姜*拿了一张磁卡把木门捅开了,我们在左手边的卧室里找到了一台台式电脑及几块钱现金。电脑搬出来之后就以300元卖给了七**二厂巷附近的一家电脑维修店了,还有一把彩色折叠刀,我拿回家了。(崔**)

2014年10月初,我和姜*在煤业宾馆广**司家属院一楼左手边最里面的一间房里找到了一瓶洋酒。在去这家之前的一天,我和姜*在体育场里面的健身器材附近偷了一个女人的包,里面有一把钥匙,姜*就跟着那个女的找到了那个女的家,第二天我和姜*用钥匙把门打开了。(刘某某家)

2014年10月份一天,我和姜*顺大厦巷进去到区政府后面一个大坡上有一栋旧单元楼,我和姜*走到最里面单元二层一户,捅门进去,我们分两次偷了十桶菜油,第一次偷四桶,每次两桶,第二次偷了六桶菜油,一枚黄金戒指,一把玩具手枪,我们把菜油卖到体育场后门的一个粮油店,卖了1000元,黄金戒指卖到大厦巷口一个收黄金的人,3.2克卖了700元,我把玩具手枪拿走了,钱被我和姜*用于购买毒品和挥霍了。(白某某家)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姜*到基建公司对面一上楼梯左侧一个单元楼,最里面单元四层一户,姜*一个人在房子内翻东西,我在门外把风,偷了一个苹果牌平板电脑,被姜*拿走了。(张某某家)

10、被告人姜*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一个人盗窃了王益区矿工俱乐部对面小区4号楼6层左一户一家,防盗门没反锁,我就从卡包里拿出一张银行卡将木门捅开,盗窃了两个照相机的镜头,我把这二个镜头拿到西安案板街一个收电子产品的人,卖了5、600元。这些钱都被我用来吸毒了。(潘**)

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我一人走到大同桥以南的一个小区里,我走到靠二马路的那个单元的一楼,看靠马路那一户人家的大门没关,看了看没有人,客厅的桌子上放了一个女式红色圆形手包,是布制的,上面有一个提的绳子,包上有拉链。我走进去把这个包一拿就离开了,里面有二百多元,一张一百元面值的,剩下的都是零钱。(支某某家)

2014年10月的一天中午,我和王某某走到王益区光明东巷以南的河堤边。进了一个小区,上了几层楼,这层的左户外面是一个老式栅栏防盗门,里面是木门,防盗门是敞开的,我敲了敲木门没有动静,我从我卡包里掏出一张卡,插到门锁和门框之间把门捅开了。我俩把小卧室电脑的显示屏和主机箱偷了,搬到七一路原来的东山阳火锅对面的一家电脑维修店,200元把电脑卖了。(崔**)

2014年10月的一天中午,我和王某某在区政府后面院子内一栋旧单元楼最里面单元二层中户,这户大门是一个老式铁栅栏防盗门,里面是个老式木门,外面的防盗门没有关。我先敲门,屋里没动静,我从卡包里拿出一张卡插到门锁和门框之间把门捅开了。在屋里翻了翻,客厅里有近十桶成品菜籽油,大卧室的电视柜里有个金戒指,大卧室的沙发上还放了把打圆珠的气手枪。我把金戒指装兜里,王某某把气手枪装到衣服里,我俩把菜油分两次拉到体育桥市场一家卖粮油的商店,我俩把十桶偷来的油都卖给他了,他给了王某某八百多元。当天晚上,我和王某某就到世纪家乐超市门口靠北的收金子那家小店六百多元把戒指卖了。(白某某家)

2014年10月份一天,我和王某某在体育场看一个老太遗失了钱包,包内有一串钥匙,我们跟着老太到她家,在煤业宾馆对面,认了门后第二天我和王某某去了这家,用钥匙开门,我们偷了一瓶洋酒,我把洋酒送给许某某了。(刘某某家)

2014年10月份的天,我和王某某还到基建公司对面一上楼梯左手的一个单元楼,最里面的一个单元4层有一户偷一个IPAD平板电脑,我一个人把平板电脑拿到西安案板街一收电子的摊点处了。(张某某家)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盗窃手段,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姜*作案4起,伙同李某某作案1起,单独作案1起,共计作案6起,盗窃价值17821元;被告人姜*伙同王某某作案4起,单独作案2起,共计盗窃作案6起,盗窃价值9079元。二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额均较大,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姜*多次入户盗窃作案,且赃款大部分用于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认定二被告人盗窃的财物与失主报案称被盗财物不一致,但从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庭审查明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侦查机关对其盗窃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可认为是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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