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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2月至8月底,被告人候*先后窜至澄城县城关镇张*某家、王庄镇鱼某某家、王某某家、安里镇张*甲家、惠某某家、杨某某家盗窃作案6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9371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候*已全部挥霍。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候*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收容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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