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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8月29日甘肃省*民法院作出(2012)平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小龙服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凉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马小*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34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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