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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白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566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赵*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抢劫犯罪: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何*来到靖远县东湾镇银*某某经营的“小*商店”,谎称要在商店附近的加油站打工需租用张家房屋,骗取张的信任后,留住在张某某家,并长时间滞留在商店内。5月11日晚,何*谎称工友要来,以等工友为由留在商店至次日凌晨1时许。当张某某要求何*支付二天的吃住费用时,何*趁张不备之际用双手扼住张某某颈部推至商店东侧套间卧室的炕上,拳击张某某头面部,继续扼颈致张某某死亡。劫取现金4200元后,点燃卫生纸引燃盖在张上身的被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扼颈、捂堵口鼻致机体窒息死亡,机体焚烧系死后形成。

被告人何*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9566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及抓捕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二)盗窃犯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何*在白银、景泰、平川等地实施盗窃,其中盗窃其二姐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其大姐何某甲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陈某某的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景泰*浴中心客人徐*的现金115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150元。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民法院(2014)白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甘肃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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