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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白银*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永定、王*、关*、宋*、张*盗窃罪,被告人王*、关*、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辩护人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上列被告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时,未执行甘肃*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数额标准,造成量刑失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3)白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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