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6月6日甘肃省*民法院作出(2012)庆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甘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对被告人王*的定罪处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凉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限制减刑。罪犯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