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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拐卖妇女、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张*因拐卖妇女、抢劫、盗窃罪经甘肃*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6日经甘肃*民法院以(2012)甘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水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教育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在监狱组织的“三课”教育中,积极认真,按时到课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该犯态度端正,积极踏实肯干,能虚心钻研劳动技能,在服装加工生产中注重提高劳动效率和原材料的节约,每月均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取得了一定的效益。受到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犯拐卖妇女、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2月16日由本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34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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