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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兰州*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兰法刑一初字第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服判,经本院复核,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09)甘刑一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其的定罪处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经本院将该犯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服刑期间,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本院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34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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