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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张*因盗窃罪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天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甘*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甘*水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言行自己,能够认真学习背诵《三字经》、《弟子规》、《互监制度》等内容,改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三课”学习中到课积极,听课认真,能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遵守车间劳动纪律,爱护生产设备,节约原材料,能够主动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共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3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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