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服判,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民法院审理,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以(2011)沪高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表扬奖励五次,记功一次。服刑期间,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35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