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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兰州*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014年由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本院查明

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二次二狱积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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