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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认真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陇南*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陇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赵*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3年被甘肃*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天*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优良。在劳动改造中,该犯态度端正,积极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表现较好。受到表扬五次、记功二次;2013、2014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认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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