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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3)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伙同丁某某(已判刑)、孙*(在逃)窜至天水祁连山*厂职工医院,将该医院挂号室内的一台惠浦牌电脑主机、两台19英寸惠浦牌电脑显示器及现金1800元盗走。

经天水市*定中心价格鉴定:天水祁连山*厂职工医院被盗的一台惠浦牌电脑主机、两台19英寸惠浦牌电脑主机显示器,价值人民币418.74元。田*共窃得他人财物2218.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厚某某的证言、同案犯丁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综合考虑被告人田*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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