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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陇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3年3月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中式烹饪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种植组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4.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3月18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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