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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定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于2010年3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4分,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电焊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86.5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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