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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本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于2011年10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5分。并取得车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编织袋折角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76.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陆钉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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