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于2012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8分,并取得电焊初级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36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