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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4月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74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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