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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润银家园小区A区3号楼1单元101号“世爱幼儿园”内,趁被害人贾某某临时离开办公室之机,潜入贾某某的办公室,将贾某某放在办公桌内的一白色女式包内钱包中的8600元现金盗走,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及立案材料,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被告人武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提取笔录及提取的书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武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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