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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学刚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兰法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瞿学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刑期自2004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止,于2006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22日,本院以(2009)定中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0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1分,并取得车工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车床主操作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20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瞿学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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