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字(2014)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人民东路,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张川镇东关村李某某经营的“广仁大药房”门上的挂锁,盗得写字台抽屉内手机三部,其中:白色“诺基亚”5300型上滑盖手机一部,价值350元,黑色仿“三星”直板手机一部,价值180元,黑色老式直板手机一部,价值100元,货架上妇科类、风湿类、21金维他,高钙片等各类药品,价值4637元、药书三本,总计价值5267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马*将药品在张家川县赵川村附近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800多元,全部挥霍。

2012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伙同马*(在逃)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阿阳东路,被告人马*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伊斯兰饭庄厨房门上的挂锁,进入餐厅,盗得“吉祥金红川”白酒四箱,价值2320元;四星“世纪金徽”白酒一箱,价值320元;兰州牌香烟2条,价值560元,总计价值3200元。作案后,马*将盗得的物品出售给张川镇桥南路一火锅店,获赃1800余元,二人均分后挥霍。

同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中城北路,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张棉乡张棉村许某某经营的“团结药店”门锁,盗得抽屉内现金140元,许某某衣服口袋内现金4600元,总计价值4740元。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同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解放东路,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张川镇东街村肖*经营的二手手机店门锁,盗得柜台里二手手机八部,其中:黑色带电盘直板“诺基亚”手机2部,6部国产手机,计价值1600元、盗得桌子上石头眼镜一副,价值200元,总计价值180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手机在龙山镇去秦安县陇城镇的路上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500多元,全部挥霍。

同年12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阿阳西路,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苏某某经营的商店门锁,盗得货架上EVD电视机一台,价值435元、黑兰州香烟4条,价值640元、红塔山香烟4条,价值280元、床单下压的现金100元,总计价值1455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盗窃的香烟自己吸食,EVD电视机送给龙山镇南街村的何*。

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公司家属院,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胡川乡前粱村王某某水果库房门上的挂锁,盗得床上衣服下面压的“先锋”牌EVD一台,价值423元,床单下压的现金2200元,总计价值2623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在龙山镇车站将EVD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200元,全部挥霍。

同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中城北路,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高某某家小卖铺门上的挂锁,盗得小卖部货柜抽屉内现金26元,摆放在货架上的兰州、黄鹤楼、白沙等品牌的香烟共计73条,价值6410元,总计价值6436元。被告人马*将所盗得的香烟自己吸了。

同年3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车站十字,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石*经营的超市卷闸门上的挂锁,撬开卷闸门,盗得桌子抽屉内现金1900元,盗得摆放在货架上的兰州、玉溪、云烟、红塔山等品牌的香烟41条,价值6250元,总计价值:815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一部分香烟出售给龙山镇经营批发部的汪某某,获赃款1000余元,一部分香烟由李*出售给他人,获赃款1800元,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同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西城路328号海某某家,趁其熟睡之机,盗得客厅42英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3690元,玉人一个,价值300元,玉饰品一件,价值45元,银链一条,价值330元,古钱币一册,价值300元,梅花手表一块,价值1600元,总计价值6265元。接着,被告人马*又到该院一出租屋盗得张家川县平安乡陈某某的“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152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盗的的电视、玉器、古币出售给龙山镇南街村的马某巳,获赃款1000元。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破案后,被盗电视机、玉器、一册古币、银链子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东关村,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恭门镇付川村付某某出租屋门上的挂锁,盗得付某某压在床单下的现金400元,石头眼镜一副,价值165元,总计价值565元。后被告人马*将眼镜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100元,全部挥霍。

同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商场后门处,用卡片捅开马*甲家大门锁,窜到二楼,趁马*甲熟睡之机,盗得其衣服口袋内现金710元,在另一房内盗得经字画一副。作案后,被告人马*让其堂哥马又不将盗得的字画出售给他人,获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

同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阿阳西路马*乙家四楼,趁马*乙熟睡之机,盗得其衣服口袋内现金19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950元,总计价值385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手机出售给龙山镇南街村的马*辰,获赃款800元。全部挥霍。

同年4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张川镇南川桥头,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米某某经营的商店卷闸门上的挂锁,盗得货架上的兰州、红塔山香烟共4条,价值480元,盗的货架上现金200元,总计价值680元。所得赃款、赃物全部挥霍。

同年4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川镇西街村,窜到李*甲家二楼,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房门挂锁,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

同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人民西路,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农牧局退休职工李*乙兽医诊所门上的挂锁,盗得李*乙衣服口袋内现金1000元。全部挥霍。

同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规划路,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马*丙家的大门锁,窜到二楼,推开窗户入室,盗得兰州、红塔山、黄鹤楼等品牌香烟共计25条,价值4340元,盗得放在衣柜里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40元,总计价值508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用笔记本电脑在马*辰处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香烟抽了。

同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川镇西街村369号,窜到王*克家二楼,趁其熟睡之机,盗得王*克衣服口袋内现金3500元,放在床头的仿苹果手机一部,价值330元,总计价值383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手机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70元,全部挥霍。

同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伙同李*(在逃)窜到张家川县人民东路,被告人马*用塑料卡片捅开马*丁家大门锁,进门后又用开锁工具打开锅楼房门上的挂锁,盗得放在床上的现金30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70元,总计价值67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用笔记本电脑在马*辰处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

同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人民东路,用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马关乡庙湾村王*经营的雪糕批发部门上的挂锁,盗得写字台抽屉内现金1200元。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同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马连巷,用塑料卡片捅开王*家大门暗锁,趁人熟睡之机,盗得放在客厅沙发上的“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3534元,“苹果”平板电脑一部,价值3168元,卧室博古架上包内现金7600元、“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7000元,总计价值21302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电脑、手机拿到兰州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1800元。手表送给前山村一个叫强*的少年。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同年9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县医院楼下,用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梁山乡阳屲村惠*批发部卷闸门上的挂锁,盗得抽屉里现金800元,摆放在货架上的兰州、利群等品牌香烟60条,价值9820元,总计价值1062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香烟自己吸食了一部分,一部分出售给龙山镇开批发部的汪某某,获赃款2200元左右。全部挥霍。

同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阿阳西路马*乙家院内,用开锁工具打开王*租住房门上的挂锁,盗得柜子塑料袋里的现金20000元,吉祥兰州香烟2条,价值460元,总计价值2046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香烟自己吸食,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2011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伙同叫“喜曼”的少年窜到张川县大阳乡卫生院,被告人马*用开锁工具打开卫生院一楼办公室门上的挂锁,盗得办公桌上“惠普”电脑两台,价值288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用两台电脑在龙山镇南街村的李*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

同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供销社商场,用开锁工具打开供销社商场后门上的挂锁,进入商场盗得张家川县龙山镇东街村马*戊经营的柜台上摆放的兰州、红塔山、哈德门等品牌的香烟共计177条,价值8920元,接着,被告人马*又盗得张家川县大阳乡大阳村杨*经营的五金柜台内上海牌电焊机一台,价值600元,向阳牌水泵一台,价值400元。总计价值992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电焊机出售给龙山镇东街村的杨某某,获赃款2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被盗电焊机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马*叫上杨*(在逃),二人驾驶摩托车于当晚凌晨2时许窜到张家川县大阳乡刘沟村王*家,杨*在外望风,被告人马*翻墙进入王*家院内,盗得房内画桌一张,价值8500元,后将画桌放在杨*家中。次日,被告人马*将画桌出售给张家川县张川镇前山路35号的虎*,获赃款9000元。被告人马*分得赃款6000元,杨*分得赃款3000元。破案后,画桌追回,已发还失主。

2012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龙山镇兽医站院内,用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大阳乡吴家村吴某某裱画店门锁,盗得挂在墙上的老鹰图案字画一副。作案后,被告人马*将字画出售给龙山镇外号叫“麻鸡”的人,获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

同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西门村二组,进入马*己家,推开北房门进入室内,用螺丝刀撬开写字台抽屉锁,盗得现金6000元,“索尼”牌照相机一部,价值720元,总计价值6720元。全部挥霍。

同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伙同杨*(在逃)窜到张家川县梁山乡街道,被告人马*进入移动公司代办点二楼,趁刘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衣服口袋内现金1000元,床头上放的“步步高”手机一部,价值450元,抽屉里放的“中兴”手机一部,价值500元,总计价值1950元。作案后,“步步高”手机被告人马*自己使用,“中兴”手机被杨*拿走。所获赃款二人共同购买毒品吸毒。

同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西街村,用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马关乡东山村马*壬租住的大门锁、房门上的挂锁,盗得写字台柜子里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00元,“苹果”3手机2部,价值2400元,放在桌子上的石头眼镜一副,价值400元,放在被子里的现金3400元,总计价值800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电脑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500元,两部手机拿到武汉出售给他人,获赃款1800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龙山镇马河村,用开锁工具打开马*经营的小卖铺门上的挂锁,盗得小卖部抽屉内现金150元。全部挥霍。

同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龙山镇原邮电局处,用开锁工具打开马*辛家大门上的挂锁,进院内,后用钳子剪断一房间柜子上的锁扣,盗得一黑色包内现金39050元,玉佩一个,价值1500元,表册里夹的现金3000元,总计价值43550元。全部挥霍。

同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西街村,推开大门进入马*癸家,撬开西房大衣柜抽屉锁,盗得抽屉内现金8600元,黄金戒指3枚,价值5878元,银镯子三个,价值13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4984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2246元,银项链一条,价值240元,银手链一条,价值100元,总计价值23348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黄金手链以3800多元、金戒指以1300多元、金耳环以1200元出售给张家川县张川镇开金店的李*,所获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同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至龙山镇建新路水利局院子,用开锁工具打开秦安县陇城镇赵某某经营的“墨宝斋”古玩店后门锁,进入古玩店内,盗得柜台上的8册铜钱,价值6000元,3块玉,价值3000元,两块铜镜,价值3000元,两个花瓶,价值500元,左*书法的条子一副,价值30000元,总计价值4250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古币、玉、让其堂舅舅出售,获赃款2000元,两个花瓶出售给龙山镇西街外号叫马*的少年,获赃款200元。全部挥霍。

同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南街村,强行推开哈某某诊所的后门,进入诊所。撬开抽屉锁,盗窃抽屉内现金800元,银灰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21元,总计价值2821元。作案后,哈某某从被告人马*处花了500元将笔记本电脑赎回。

同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南街小学巷道,发现马*甲家大门未锁,便进入院内,用开锁工具打开北房门上的挂锁,盗得放在柜子里的老鹰图案字画一张,价值200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字画出售给龙山镇北街村的何*,获赃款3000元,全部挥霍。

2013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东关村,用开锁工具打开许*甲诊所卷闸门上的挂锁,翻窗进入诊所,盗得抽屉内现金400元、飞天兰州香烟1条,价值800元,“清华同方”牌电脑一台,价值2958元,总计价值4158元。作案后,被告人马*用电脑在南街村的“老四”跟前换毒品海洛因吸食。

同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龙山镇建新路,用卡片捅开王*丁家大门,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上的挂锁,盗得包在被子里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110元,写字台抽屉里的石头眼镜一副,价值420元,总计价值153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电脑拿到兰州出售给他人,获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

同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南街村,撬开张家川县龙山镇南梁村陈*经营的批发部卷闸门,盗得货架上的兰州、黄鹤楼、利群等品牌的香烟共计36条,总计价值651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一部分香烟给龙山镇西街村何*顶了账,一部分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3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西门村,用钢钎挑开马某子家大门上的挂锁,进入西房,盗得46英寸“三星”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4736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电视机出售给龙山镇的马*,获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

同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建新路“和平货栈”处,用手捣开海某甲家大门门扣,进入北房,用螺丝刀撬开柜子上的锁,盗得柜内银元14枚,价值840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用银元在马*辰处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

同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西门村街道,看见马*丑经营的“兴盛源”批发部卷闸门未锁,被告人马*便拉开卷闸门进入批发部,用螺丝刀撬开抽屉,盗窃现金9850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9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至龙山镇北街村二组,从一楼牛肉面馆后厨翻窗进入李*丙家,从三楼翻窗进入一间房内,用螺丝刀撬开写字台抽屉锁,盗得现金9600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686元,总计价值11286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黄金耳环拿到兰州出售给他人,获赃款1000元。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同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龙山镇西门村,发现该村妥某某家的大门未锁,进入院内,在厨房取一把菜刀,撬开西房内抽屉锁,盗得装在手机盒子里的手表30块,其中:“劳力士”手表三块,价值48000元;“浪琴”手表三块,价值32000元;“欧米茄”手表五块,价值42000元;“柏达婓丽”手表一块,价值2000元;“梅花”手表三块,价值4800元;“美度”手表两块,价值6000元;“百里灵”手表一块,价值600元;“天棱”手表一块,价值2200元;“雷达”手表一块,价值1200元;“英纳格”手表两块,价值5500元;“罗马”手表一块,价值1000元;“苏利地亚”手表一块,价值4600元;“尊皇”手表两块,价值1200元;“瓦时针”手表两块,价值1500元;“雷电”手表一块,价值600元,“西马”手表一块,价值200元。装在木制盒内的银手镯一只、价值494元;银牙签配饰两套,价值3000元;总计价值156894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盗得的物品出售给龙山镇南街村的马*巳,获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从马*巳处追回妥某某家被盗的手表22块,已发还失主。

同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民医院职工宿舍楼二楼,用开锁工具打开该院职工米*甲房门上的挂锁,盗得衣柜内一钱包内现金2000元,床头上“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600元,总计价值360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盗得的赃款全部挥霍,电脑送给龙山镇南街村的何*。

同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马*伙同杨*(在逃)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北街村王*戊租用的库房前,杨*在门外望风,被告人马*用钢丝捅开仓库门上的挂锁,盗得蓝色“劲鑫”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823元。作案后,二人将摩托车存放在杨*二哥家院内。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电管站处,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电管站门上的挂锁,窜到四楼,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王*庚宿舍门上的挂锁,盗窃强光手电一把。后被告人马*又用钳子撬开王*己库房的门锁,盗窃红塔山、云烟、兰州等品牌的香烟42条,价值459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香烟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2400余元,全部挥霍。破案后,被盗手电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西街村马*寅家院内进入二楼客厅,盗得大衣柜抽屉内现金1450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1333元,总计价值2783元。作案后,被告人马*让杨*用黄金耳环换取毒品“海洛因”8包,二人共同吸食,所获赃款被告人马*一人全部挥霍。破案后,从被告人马*处扣押的现金56元,已发还失主。

同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西门村,发现马*卯家的大门未锁,便进入院内,撬开室内衣柜抽屉,盗窃黄金手镯两只,价值15032元,富士牌照相机一部,价值160元,总计价值15192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盗得的黄金手镯拿到兰州出售给他人,获赃款5000余元,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

同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龙山镇建新路,用卡片捅开王*丁家大门锁,进门院内,后又用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马关乡东庄村王*辛经营的“祥洲药店”后门上的挂锁,盗得抽屉内现金150元,17英寸“夏新”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500元,总计价值650元。接着,被告人马*又用开锁工具打开张家川县龙山镇官泉村王*壬经营的手机店后门上的挂锁,盗得放在柜台上的手机8部,其中:黑色三星8628型手机一部,价值1599元,白色三星8628型手机一部,价值1599元,灰色酷派8720型手机一部,价值1499元,白色长虹手机一部,价值599元,白色菠萝手机一部,价值999元,粉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799元,黑色联想3907型手机一部,价值599元,红色联想3970型手机一部,价值599元,总计价值8292元。作案后,被告人马*将盗窃的电视机在秦安县陇城镇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400元。盗窃的8部手机,除一部“酷派”、一部“长虹”手机被告人马*自己使用外,其余6部手机拿到兰州出售给他人,获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酷派”、“长虹”手机各一部,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张***认证中心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购物发票、领条,被害人李*某、许某某、虎*某、肖*、苏某某、王*某、高某某、迟某某、海某某、陈*某、付某某、马*、马*、米某某、李*、李*、王*、马*、马*、王*、王*、惠*、王*丙、马*、吴某某、马*、刘某某、马*、马*、马*、马*、赵某某、哈某某、许*、王*丁、陈*、马某子、海某甲、马*、李*、妥某某、米*、王*戊、王*己、王*庚、李*、马*、马*、王*辛、王*壬的陈述,证人刘*、马*、马*、打某某、汪某某、李*、杨某某、李*戊、崔某某、马*、毛某某、虎*、李*己、哈*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目无国法,为牟取私利,自2011年以来单独盗窃作案47起、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起,盗得他人现金、金银首饰、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价值5056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应予支持。被告人马*作案次数多,且大部分损失未追回,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向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作案工具钢钎四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