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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小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字(2013)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马*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桥南路物资局家属楼下,盗得马某某停放在该家属楼一单元门口价值1440元的枣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该电动车出售给张家川县龙山镇汪堡村的汪某某,获赃款6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第二幼儿园对面一巷道内,盗得马某某乙停放在该巷道内苏某某家大门口价值1150元的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该辆摩托车在马麻麻(另案侦查)处换取8包海洛因吸食。

同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桥南路英豪台球室院内,盗窃张家川县张川镇瓦泉村村民马*停放在该院子价值3600元的黑色铃木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该辆摩托车骑到马*家,由马*介绍卖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1000元,全部挥霍。

2013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城南路人大家属院内,盗得李某某停放在该家属楼一单元楼门口价值2760元的红色陆*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摩托车出售给张家*马莲巷的马某某丙,获赃款700元,全部挥霍。

同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阿阳西路牵手网吧门口,盗窃摆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价值3852元的红色宗*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马*,获赃款900元,全部挥霍。

2012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南路农副公司家属院内,盗窃苏某某停放在该家属院2单元对面煤房门口价值1704元的红色三铃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摩托车骑到恭门镇卖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700元,全部挥霍。

同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川镇滨河路,盗得毛某某停放在运管所旁一没有院墙院内价值3040元的红色五羊款三铃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摩托车出售给麻*某某,获赃款1500元,全部挥霍。

同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城北路阿胶厂对面一巷道内,盗窃杨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价值2800元的红色宗*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摩托车骑到恭门镇出售给恭门镇毛磨村一个叫小*的人(未查清身份),获赃款2600元,全部挥霍。

2013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解放东路李*拖拉机销售部门前,盗得李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2100元的红色三铃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将摩托车骑到恭门镇卖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1600元。全部挥霍。

2012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马*、马*窜到张家川县*凯达公司摩托车销售部门前,盗得马某某丁停放在该销售部门前路边处价值4960元的红色铃木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给被告人马*1100元后将该摩托车骑回家中,后将该摩托车卖给恭门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1600元,全部挥霍。

2013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马*、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城北路阿胶厂对面的巷子内,盗得王某某停放在该巷道内价值2016元的红色豹款嘉陵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给被告人马*500元后将摩托车骑回家中,后出售给杨*,获赃款14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马*、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滨河路西街社区卫生所门口处,盗得铁*停放在该处价值500元的枣红色隆*110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给被告人马*250元后将摩托车骑到恭门镇的麻*某某家中寄放。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马*、马*窜到张家川县交通局家属院巷道内苏建平家门口,盗得马某某戊停放在该处价值5022元的红色珠峰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作案后,二被告人将摩托车出售郤某某,获赃款160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追回,已发还失主。

同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马*、马*窜到清水县永清镇广场西路滨河名苑小区4号楼附近,盗得王某某乙停放在该处车棚边上价值2600元的红色五羊款新大洲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给被告人马*500元后将摩托车骑到张家川县恭门镇李*家中。后被告人马*将摩托车出售给恭门镇黄粱村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2600元,全部挥霍。

同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马*、马*窜到清水县*园小区,盗得马某某己停放在该小区B楼1单元门口价值1000元的红色金威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给被告人马*400元后将该摩托车骑回家中。

同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马*、马*、社*(未查明身份)窜到庄浪县韩店镇卫生院,盗得卢某某停放在该院内价值4640元的枣红色豪爵款喜运110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马*将摩托车出售给张家川县马某某庚,获赃款1800元,全部挥霍。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追回,已发还失主。

2012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马*同马*(另案侦查)窜到张家川县建材厂家属楼院内,盗窃马某某辛停放在该家属楼一单元楼门口价值2576元的红色五羊款大运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二被告人将摩托车出售给一姓苏的人,获赃款700元,全部挥霍。

同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马*伙同马*(另案起诉)盗得祁某某停放在该门口价值1720元的红色“五羊款劲隆”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和马*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马*后,由被告人马*将摩托车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600元,全部挥霍。

同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马*伙同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滨河路安康新农村(西街新农村),盗得马某某1停放在自家门口价值2600元的蓝色铃木骏威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与马*将摩托车骑到恭门镇出售给在恭门镇南门处开“伊斯兰”饭馆的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1400元,全部挥霍。

同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马*与马*窜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城路与西城路十字处,盗得马某某2停放在该十字东南侧路边价值2773元的红色雅奇125型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马*给马*600元后将摩托车骑回家中,后出售给一不认识人,获赃款2400元,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抓捕经过、价格鉴定意见、发还清单,证人郤某某、麻*某某、杨*、汪某某、马某某3、马某某4证言,被害人祁某某等的陈述,同案犯马*的供述,张家川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马*目无国法,为牟取私利,被告人马*单独盗窃作案6起、盗得他人摩托车6辆,价值14506元,伙同他人盗窃作案8起,盗得他人摩托车8辆,价值23314元,总计价值378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马*单独盗窃作案3起、盗得他人摩托车3辆,价值7940元,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0起,盗得他人摩托车10辆,价值27831元,总计价值3577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参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被告人马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作案工具钥匙四把、小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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