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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发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酒泉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15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岗位上,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共记功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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