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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鑫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瓜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梦鑫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10)酒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酒泉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22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岗位上,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共记功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伊*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伊梦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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