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犯盗窃罪,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某提议在其家附近的长庆油田采油一处固城作业区73井区庄176井场盗窃原油,被告人向某某表示同意。二人即购买了管线、卡子、尼龙编织袋等工具,窜至176井场将管线一头接在抽油机保险箱内阀门上,埋好管线,并在李*某家崖背管线出口处挖了一个油坑。2013年3至6月份采用关掉井场监控、打开阀门将放出原油装入尼龙编织袋等方法盗窃原油6起:

1、2013年3月17日前后一晚,李某某与向某某窜入176井场盗窃原油5袋,向某某驾驶自己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将原油运至宁县盘克镇任掌行政村半坡自然村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收油摊点以840元出售,各分得赃款420元。

2、3月20日晚,李某某、向某某二人窜至庄176井场,盗窃原油7袋。

3、3月26日晚,李某某、向某某窜至庄176井场盗窃原油4袋,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同上次盗窃的7袋共11袋原油运至杨某某经营的收油摊点以1800元出售,各得赃款900元。

4、6月2日晚,李某某、向某某窜至庄176井场,用电钻在抽油机的保险箱上打孔后把保险箱打开,再将管子接到保险箱内的阀门,当天晚上共盗窃原油5袋,驾驶“五菱荣光”面包车将原油运至杨某某经营的收油摊点以1000元出售,各得赃款500元。

5、6月5日晚,李某某、向某某窜至庄176井场,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原油6袋,用面包车运至杨某某经营的收油摊点以1200元出售,各得赃款600元。

6、6月8日晚19时许,李某某、向某某再次窜至庄176井场盗窃原油17袋,净重0.7684吨,价值3486.2308元,准备将原油运走时被固城作业区的人员发现,二人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共同盗窃作案6起,盗窃原油44袋,净重1.9888吨,价值9419.50元。其中未遂1次,净重0.7684吨,价值3486.2308元。二人销赃得款4840元,各分得2420元。杨某某收购被盗原油27袋,净重1.2204吨,价值5933元。李某某、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李某某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向某某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李某某、向某某在2013年6月8日晚,实施盗窃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杨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

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杨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杨某某供述;

2、证人冯*、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原油简分析证明、原油价格证明、侦查实验笔录、辩认笔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盗窃的原油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李某某、向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向某某在实施第六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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