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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仁*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兰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仁*在本市城西区兴海路47号u0026ldquo;重庆二姐面庄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厨房内工作台下面挎包内的现金2500元及1包芙蓉王*盗走,赃款挥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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