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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马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城北区祁连路湟水河市场对面的佰祥网络会所内,趁被害人徐某某上厕所之机,盗窃其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

被告人马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本案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辨认材料、归案经过等,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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