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青海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庆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经青海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经青海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案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的刑罚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