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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利德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以(2010)格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包利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经*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获2014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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