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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以(2008)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福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刑期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海西*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剩余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二次,评为二〇一三年度监狱、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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