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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6)奎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犯盗窃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〇〇八年十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〇一四年二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06.9分,名列分监区第4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动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三日(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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