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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抢劫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谭在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的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入境办事大厅门前,以言语及手揣入衣服中假装持有凶器的方式相威胁,劫取被害人何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谭被抓获。赃款人民币12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谭尾随被害人何至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入境管理处门外北侧空地处,对何予以拦截,并以言语及手揣入衣服中以持有虚假凶器的方式相威胁,劫取被害人何人民币200元。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赃款人民币12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何,其余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谭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等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根据被告人谭*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退赔被害人何人民币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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