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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及徐*(另案处理)、宋*、王*(均已判刑)结伙预谋诈骗作案,并分别投资作为共同诈骗活动经费。按照分工,先由宋*、徐*等以虚构的中国*(集团)五○八工厂的名义打电话及邮寄宣传材料、产品介绍等给山东*限公司徐*、山东*民医院后勤部朱*等人让其做五○八工厂通用特能膜、防砸背心等产品的代理商,再让邱*(另案处理)冒充中*解放军68531部队军需处长余*联系上述人员求购特能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宋*化名宋*乙任五○八厂业务经理,由宋*等找的彭*化名刘*主任按各自分工与上述人员联系业务。

2007年6月26日,被告人宋*同许*(已判刑)、徐*结伙在河北省邯郸市将携带的假货交付给朱*,由许*化名何*在收到条上签字,诈骗朱*现金80000元。

2007年6月27日,被告人宋*同许*、邱*甲(已判刑)、徐*结伙在河北省邯郸市,由邱*甲、许*先后与徐*联系交易,后*化名何*将携带的假货交付给徐*,诈骗徐*现金100000元。

2007年8月,被告人宋*及许*等以同样手段欲诈骗山西省太原市王*甲200000元时,因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诈骗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名片、样品、开拓市场意向书、公司简介材料、收到条、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电汇凭证、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证人苏*、赵*等人证言,被害人徐*、朱*等人陈述,同案犯许*等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部分犯罪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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