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4)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董*利用伪造的土地买卖协议和收款收据,编造位于安丘市双丰大道以北华安路以东面积11.7亩的土地系其购买,并已付款187.2万元的事实,以此骗取山东瑞*限公司的信任,要求该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后被告人董*与山东瑞*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人董*将上述土地抵押给山东瑞*限公司,再由该公司为被告人董*提供了担保,从而使得被告人董*顺利从潍*行取得贷款200万元,其中40万元由山东瑞*限公司留作保证金,余款160万交付被告人董*。被告人董*用该笔贷款偿还个人高息借款后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否认,辩解该200万元贷款是从潍*行的转贷,该贷款已连续使用4年,贷款用于归还贷款和化肥经营,给山东瑞*限公司的担保物除44万元担保费外,还有土地、化肥、车辆、住房以及12个人的担保。

经审理审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董*利用伪造的土地买卖协议和收款收据,编造位于安丘市双丰大道以北华安路以东、面积11.7亩的土地系其购买,并已付款187.2万元的事实,以此骗取了山东瑞*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的信任。后被告人董*与瑞*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人董*将上述土地抵押给瑞*司,再由瑞*司为被告人董*的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从而使得被告人董*顺利从潍*行取得贷款200万元,其中40万元由瑞*司留作保证金,余款160万元由被告人董*偿还其个人高息借款后逃匿。因被告人董*未按期归还贷款,潍*行根据其与瑞*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扣划了瑞*司约200万元的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人口信息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

(2)土地照片4张证实双丰大道以北华安路以东、面积11.7亩的土地概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滨系被抓获归案;

(4)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小庄*居委会证明、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安丘*有限公司与山东瑞*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放款通知书3份、山东瑞*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证实,被告人董*以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及收款收据所载明的土地作为抵押物,与瑞*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由瑞*司为被告人董*从潍*行的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后被告人董*顺利从潍*行贷款200万元的事实;

(5)邮政特快专递单据2张、催收照片2张、农业银行催收通知书2份、董*办理的农业银行白金卡资料一宗、2012年9月董*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50万元的资料一宗、向其他人借款的资料一宗、中*银行证明及董*信用卡消费明细一宗证实,被告人董*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向银行及个人借款数额达560多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实:我系瑞*司风险部主任,我举报安丘*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提供了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了我公司的信任,以我公司作为担保从潍坊*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该笔业务发生在2012年7月份,是潍坊*支行客户经理王*乙介绍的,我们在安丘*有限公司见到了董*,王*乙介绍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们一块去仓库看了四五十吨的化肥库存,董*讲贷款是为增加库存购买化肥,董*说想买块地盖厂房作为固定经营场所,并带我们到双丰大道以北华安路以东面积11.7亩的地址考察,董*说他前期已付款187.2万元,还拿出付款单据给我们看,董*讲土地后期手续需要资金周转,所以到潍*行贷款200万,让我公司作担保。我公司考虑这块地董*付了这么多钱,另外还有化肥库存等,并且还有4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我公司账户,所以就同意给董*担保。为使我们相信,董*还当我们的面给土地所在村的村主任打电话,摁在免提上,对方说确实有卖地这回事,我们就相信了。到了2013年1月份,潍*行工作人员通知我公司,董*欠息且联系不到本人,我们去昊农农*公司找董*,结果发现昊农农*公司已经改名为安丘*服务中心,董*本人不在那里,手机也关机。我们又去兴安街道小庄子村委落实土地协议一事,村主任刘某某说董*确实和他们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但董*一直没有付款,收款收据是董*伪造。我们知道被骗,所以来报案。

(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2年我通过朋友认识董*,董*说他家里很有权势,经济势力很强,外面欠他钱的数额达上千万元,董*说想买块地搞化肥经营,我就说了张家楼村的这块地,董*先让我拿份土地转让协议书,说他拿着协议书去问欠他钱的人要账,要回钱就给我村付款,我觉着他有经济实力,就同意给了他一份只盖了我村公章的空白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容都是董*签的,董*拿走这份协议书后至今没有付款,这块地还属于我们村居委会。

(3)证人王*乙证实,我是潍*行的工作人员,2012年7月安丘*有限公司的董*以经营化肥为名从我行贷款200万元,由瑞*司给董*提供担保,该笔业务是我介绍给瑞*司的,具体瑞*司和董*如何谈的我们银行不介入。董*贷款200万元后没有按时偿还贷款,只是还了四五个月的利息,大约有4.7万元,本金未还。我们找董*他早跑了,电话打不通,听说他欠了很多债,我们就用瑞*司在我行交纳的保证金来偿还董*的贷款,一共扣了大约200万元。

(4)证人孙某某证实:我给董*在瑞*司和安丘*业银行贷款提供过担保,董*说没有任何问题,我才签的字。现在我和妻子的退休工资都被封了,我们被董*骗了,有些材料没看就签字,给董*担保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也没有能力偿还。

(5)证人孙某某证实:我丈夫董*从潍*行贷款200万、从安*业银行贷款150万以及从陈*、于*等人借的钱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董*没有偿还能力所以跑了,很多人找我要钱。

(6)证人李某某证实:董*欺骗我给他做担保,还骗了我大约10万元钱,董*说没有任何风险,我和妻子李*就在一份材料上签字,具体内容我说不上来。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董*供述证实:我欠了很多高利贷,只能从银行贷款偿还高利贷。我于2012年7月份用虚假材料骗取瑞*司信任,与该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从潍*行贷款200万元,瑞*司扣下40万元保证金,160万元贷款我主要是归还了高利贷,后我未偿还贷款,而是逃匿,给瑞*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事实及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山东瑞*限公司与之签订反担保合同,在取得银行贷款后逃匿,给山东瑞*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