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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姚**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以下简称某某城市人家公司)、被告人姚*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公司诉讼代表人姚*乙、被告人姚*甲及其辩护人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日,被告人姚**作为犯罪单位某某城市人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北京城**限公司签定合同使用“城市人家”品牌,进行工程装饰,使用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67名客户签订房屋装饰合同,共收取装饰工程款2317333元,其中仅给28户客户部分装饰,工程费418645元。骗取现金共计189868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间,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杨**、刘*乙、武*等23人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首期款的名义,骗取杨**、刘*乙、武*等23人现金1005720元。

2、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间,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且无“城市人家”品牌使用权的情况下,采取低价促销等手段,吸引马*、袁*、李**等44人与其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首期款的名义,骗取马*、袁*、李**等44人现金共计131161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高*、胡*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袁*、李*甲等人的陈述,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姚**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公司、被告人姚**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姚*甲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本案作为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案涉及的财物被告人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其主观恶意不大。三、本案的发生主要在于被告人疏于公司管理,导火索是交不起房租,房东锁门引起客户恐慌所致。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告人姚**作为犯罪单位某某城市人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北京城**限公司签定合同使用“城市人家”品牌,进行工程装饰,使用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67名客户签订房屋装饰合同,共收取装饰工程款2317333元,其中仅给15户客户部分装饰,工程费228772元。骗取现金共计208856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间,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杨**、刘*乙、武*等23人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首期款的名义,骗取杨**、刘*乙、武*等23人现金1005720元。

2、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间,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且无“城市人家”品牌使用权的情况下,采取低价促销等手段,吸引马*、袁*、李**等44人与其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首期款的名义,骗取马*、袁*、李**等44人现金共计1311613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北京城市人家品牌情况说明及与姚**使用合作协议证实:北京城**限公司(甲方)与姚**(乙方)约定品牌使用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双方协议关系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城市人家”商标注册证证实:城市人家品牌由北京城**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实:某某城市人家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姚**,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50万元。

(4)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被害人杨**、刘*乙、武*、马*、袁*、李*甲等67人与被告人单位签订的房屋装饰合同及交款单据。

(5)某某城市人家民**行账户交易信息表。

(6)某某城市人家公司2014工地情况统计表、退单客户统计表、在建工地情况统计表证实:签约客户及交款情况,及用于工地、装饰的费用支出共计418645元(其中用于部分客户装饰支出:刘*乙44106元、梁*甲55697元、谭某甲18229元、王**26047元、赵**23063元、陈*甲12343元、王**1129元、田*甲14900元、徐*甲1333元、陈*乙1400元、徐*乙800元、刘*丙11700元、邵*甲1875元、姜某甲1400元、徐*丙4150元,共计228772元)。

(7)姚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的欠条二份证实:欠临沂**有限公司空调款43000元、家电款10868元,共计53868元。

(8)姚**、姚**账户交易明细等。

(9)审计报告书,补充材料证实:

某某城市人家公司2013年10月31日:资产类合计827.82万余元、负债类合计1850.38万余元、净资产合计1022.55万余元。

2013年12月31日:资产类合计998.43万余元、负债类合计2101.41万余元、净资产合计1076.12万余元。

2014年4月30日:资产类合计1125.53万余元、负债类合计2333.75万余元、净资产合计1208.22万余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①证人刘*甲于2014年5月8日证实:我是2012年6月份到公司财务部干会计工作的。根据我记的账目及客服的客户档案显示,有89户共计收款2975913元,其中有25户(实收预付款735386元)未开工,有16户已交定金232590元,有9户已办理退单手续,但实际未退钱,该9户实收预付款289040元(其中4户未开工,5户已部分开工),另有39户实收项目金额1698897元,以上客户均已开工(实际用于工程的支出197951元,主材支出220694元)。

以上讲的这些客户是2013年10月份至今年4月30日前收的。收的这些钱主要用于平**中的装饰工地,大约有二、三十万左右。还有这89户装饰工程支出了40余万元,还支出了人员工资25万左右,搞“零元置家”活动返给客户现金20万元左右,还有支付以前欠的供应商材料费15万元左右,员工借款10万元左右,工地后期维修找补费用10万元左右,还有用于业务执行8万元,还有姚**的贷款利息8万元左右,其他的都用于日常开支了。

②证人刘*甲于2014年5月9日证实:2013年10月份至今,公司一共收入5702610.00元。其中,家装工程款2955913元,姚**借个人款项入收入帐共53000元,其他为公装及2013年10月份以前的工程尾款等。自2013年10月份至今,一共支出5812961.00元。支出包括现有家装及公装工地的工程款,以前工程欠主材商的欠款,公司的日常开支,姚**还2013年10月份以前的个人借款,还交**行、民**行、临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贷款利息等。

③证人刘*甲于2014年7月2日证实:我是2014年5月25日去上班的,那时候公司就没有一分钱了,公司就是靠家装搞优惠活动支撑,收到前后接着就开工了,用了前期接的工程开工、日常开支等。以后公司基本就靠这种方式运转,公司账面上基本没有余额。

公司的“528”活动是2013年11月左右开始搞的,528是个成本价,但打折就赔钱了。这个活动是姚**决定搞的,活动刚开始的时候,我曾经估算过,这个活动是赔钱的。我给姚**说过三、四次,他说赔钱先这样搞着,先把钱收上来。这个活动说是528,但真正实行的时候,都打折,甚至三、四、五、六折都很正常,有的还送东西,我有时实在看不下去了,给姚**说这样做赔不少钱,他说明白,但他一直这样搞,他这样做图的是想拉现金流。打折的事一般由于超负责,但姚**肯定知道,他是老板,我也给说过多次。

姚**在信用社有50万元贷款,民**行有36万元,临商银行有50万元,都在2013年4、5月份贷的,当时公司没钱才贷的。

(2)证人高*证实:我于2012年10月份到公司企划部工作,2013年3月份到客服部工作,根据我管理的客户档案显示,有89户共计收款2975913元,其中有25户(实收预付款735386元)未开工,有16户已交订金232590元,还有9户已办理退单手续,但实际未退钱,该9户实收预付款289040元(其中4户未开工,5户已部分开工)。另有39户实收项目金额1698897元,以上客户均已开工,但进度不同。以上这些是2013年下半年至今年4月份收的钱。

(3)证人胡*于2014年5月8日证实:我是某某城市人家公司的出纳,根据公司客服档案显示,2013年下半年至今年4月份,有89户共计收款2975913元,其中,有25户(实收预付款735386元)未开工、有16户已交订金232590元,还有9户已办理退单手续,但实际未退钱,该9户实收预付款289040元(其中有4户未开工,5户已部分开工),另有39户实收项目金额1698897元,以上客户均已开工,但进度不同。

公司办公的房子是姚*甲租的,2014年3月底房子到期了,水电费、物业费等现在还欠4万多元。我负责的这些帐户一直处于无钱的状态。

(4)证人程*证实:某某城市人家公司租了张**的沿街楼房,张**委托我来收房租。2012年10月1日开始租的。2014年3月30日合同到期,到期以后又租了4月一个月的,应交32916元。因为他们没钱我们去要分3次付了31600元,还欠1316元。自5月1日开始因不交房租我们把门锁上了。除房租以外,公司还欠临**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37943元。

(5)证人董*的证言

①证人董*于2014年6月3日证实:我于2011年1月左右份任公司的设计师。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关门前有员工三、四十人左右。2013年10月以后,公司主要优惠就是“528”套装模式,即每平方米装饰最高528元,基本上每个月搞二、三次,一共和客户签了十几份合同,有7、8个合同没施工,有7、8个合同已经施工了,施工的程度也不一样。没有施工或按合同约定没有施工完毕的,我感觉应该缺钱了。

②证人董*于2014年6月13日证实:公司的“528”家装优惠活动的价格低于同行业的市场价格,如果除去设计人员提成等费用基本上不挣钱了。我不知道公司与北京城**限公司已经解除合约。

2014年4月27日,有客户来找姚某甲要钱,姚某甲当时没有钱,就借了我1万块钱,到现在也没还给我。

(6)证人杨**证实:我是2013年11月10日左右到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任设计师的。公司基本每个星期都有优惠活动,主要优惠就是“528”套装模式,即每平方米装饰最高528元。我感觉这个价格有点低。

我在公司一共工作了近5个月,签了大约有11份合同,有的干了有一半了,有的仅给改了水电、砸墙改门,还有一些一点都没动工的。没有施工或没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的,前期我感觉主要是因为缺工人,到了2014年3月份,我感觉公司出状况了,应该缺钱了。2014年3月底,我发现公司的经济状况有问题,我就辞职不干了,后来我也给客户打电话沟通了,还有一些没有签合同的客户,我们公司还催着我让客户签合同,我知道公司出问题了,就打电话让客户不要签合同。2014年5月初,我听同事说公司因为交不起房租被房东锁门了,并且还有很多人找他要工程款。

(7)证人卓*的证言

①证人卓*证实:2013年11月份我在某某城市人家公司担任设计师。公司基本每个星期都组织“528”装饰优惠活动。如果客户嫌贵,我们设计部经理王*就负责给他们谈价格,或送东西。因为我干的比较晚,签了大约五、六份合同。有的给改了水电、铺了地板砖,有的没有进行装修,有的申请退款了。没有施工或按合同约定没有施工完毕的,主要是因为缺工人或缺主材,不能给施工。

因为公司长时间不发工资了,我就于2014年3月份不干了。2014年5月初,我听说公司因为交不起房租被房东锁门了。

②证人卓*于2014年6月15日证实:我是于2013年11月份到城市人家的,那时候公司正在搞“528”优惠家装活动,这个价格公司是否挣钱,我不是很清楚。公司规定期房可以交30%,有些带的钱不足,为了拉住客户,交不齐60%也给签合同。我不知道公司与北京**公司已经解除合约了。

(8)证人王*证实:我是临沂市城市人家公司设计部的经理,公司的“528”活动是2013年11月份左右搞的,活动方案和价格都是姚*甲定的,一般每个月搞两、三次,姚*甲给我一定的权限,可在528的基础上打七折以内。这个活动基本上不挣钱了。根据姚*甲的要求,主要是为了招揽客户,完成业务量。

2013年11月份左右搞“528”活动之后,公司揽的家装活基本都是“528”活动的。2013年9、10月份后和客户签订的合同,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没法给客户开工。从2013年10月份以后,我们公司只给发基本工资了,业务提成都没法,在这时候我就知道公司资金有些紧张了。到现在公司还欠我工资加提成3万元左右。

我们公司是北京城**限公司的加盟商,我不知道姚**和北京签没签合同。

3、被害人的陈述证实:

杨**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3200元。

刘*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7500元。

武*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2000元。

王**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9900元。

陈**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2500.00元。

李*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4000元。

杨**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3600的首期款。

宋**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9860元。

王**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20000元。

马*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6000元。

袁*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1600元。

李*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0000元首期款。

何*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0650元。

崔**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0500元。

桑*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5000元。

王*戊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8000元。

杨**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2600元。

张*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5000元。

张*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5000元。

范*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0500。

郭*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2000元。

李*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0000元。

张**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0000元。

李*乙向某某城市人家装公司交款5000元。

王*一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0000元。

尤*甲向临沂市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8600元。

夏*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6140元。

宋*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8000元。

申*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2840元。

蒋**向某某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交款12000元。

田*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5000元。

纪*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2600元。

董*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1340元。

张**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4000元。

刘**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4600元。

张*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8000元。

任*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5000元。

颜*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8700元。

傅**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9600元。

王*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5500元。

梁*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07000元。

刘*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71000元。

谭*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64020元。

李*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1200元。

刘**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0000元。

王*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60000元。

赵**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6560元。

陈**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1800元。

戚*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3000元。

田*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0000元。

徐**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56280元。

潘*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6800元。

邵**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50000元。

姜*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54000元。

徐**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5280元。

姜**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6000元。

胡*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168000元。

陈*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9000元。

王*一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29800元。

王*二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7400元。

陈*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1543元。

徐*乙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4000元。

房*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5220元。

陈*一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43800元。

韩某甲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9300元。

王*三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90000元。

魏某某向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交款30000元。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①被告人姚*甲于2014年5月6日的供述及辩解: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2011年5月份我成了法人代表。公司是全国连锁公司,总部在北京,受济南的东部运营公司管理。公司注册资金50万。

总公司租赁了张*的沿街房,年租金39万。最近有一个多月了,因为运营不好,资金发生困难,房子租期到了没钱交,5月1号被房东锁门暂时停业。很多客户到公安机关报案、上访,原因就是我没有及时给客户开工,没有资金进料造成的。很多客户到我公司闹过要求退款或者继续开工,我没有钱,无法给他们承诺。在5月1号关门的第一天我到北**出所和沂**出所以及你们经侦大队值班室报案,把我公司现在的情况讲了,我不会跑不会赖帐,正在积极地筹钱。

现在一共65户左右没有施工,按照合同比较急着开工的有30多户,都已交了预付款,总共100多万。酒店和办公室已装修完但钱都没收回来,也是造成资金困难的主要原因。

我收的装修款没有用在其他地方,我与总公司是加盟关系,他们会积极想办法,但不会承担责任。

②被告人姚*甲于2014年5月8日的供述及辩解:我公司收取了大约有九十户左右的工程预付款,其中没有施工的有六、七十户,部分施工的有二十多户。我一共收了有200多万元。

部分施工的工地拨付的工程款有50万元左右。剩下的客户工程款用于以前开工工地的支出。以前公司有亏损,有些工地垫资,我收这些钱的目的就是为了拆东墙补西墙,用于付以前的费用及垫资,所以就不断的收取家装客户的工程费用。

③被告人姚*甲于2014年5月9日的供述及辩解:自2013年10月份至今,公司收入的资金支出包括现有家装及公装工地的工程款、以前工程欠主材商的欠款、公司的日常开支、还2013年10月份以前我的个人借款,还交**行、民**行、临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贷款利息等。

公司收的89户家装客户的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支出他用,是因为我不收这些工程款作为其他支出,公司以前的欠款及银行的贷款就没钱还了,然后我收了家装的钱还了这些,实际上家装的工程我没法履行,我就不断用这种方式拆东墙补西墙。否则我就没钱了,就得关门。

④被告人姚*甲于2014年6月4日的供述及辩解:我的银行贷款都是去年四、五月份贷的,分别在费**银行贷款50万元、在临商银行金华支行贷款50万元、在临**银行贷款36万元,期限都是12个月,到期都没有能力还。

我最少应该有五、六百万元欠款,其中包括以上说的银行贷款140万,还有家装预收的工程款290万元左右,员工工资20多万元,欠材料款及施工工人的工程款150万元左右。

我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交房楼盘的客户的电话打电话联系,也通过搞各种优惠活动吸引客户,最后是在铂尔曼大酒店搞的“528”优惠活动,几乎每个月都搞两、三次,我给店长王*政策,让他灵活掌握价格并赠送电视、冰箱、抽油烟机等东西。

我与北京**公司是加盟关系。2013年12月31日,北**司因为我业绩不佳并且资金困难,他们就没有再和我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合同,我是不能继续使用城市人家的商标的。

从2013年9月份开始到2014年4月份,我收的家装的工程款大部分都没有施工,施工的仅是很少一部分。已经施工的工程中大部分也是进行了砸墙、改水电等前期工作,是因为客户催急了,我就应付性的找工人给简单施工。

当时在我家中没有其他财产,连车、房都抵押借款了,我还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还继续宣传并收取客户工程款,不给装修,是因为我当时实在没钱了,不继续收家装客户的工程款,资金链就断裂了,公司就倒闭了。

⑤被告人姚*甲于2014年6月17日的供述及辩解:公司搞的“528”优惠活动价格是我定的,我搞的528活动基本上是个成本价,除去公司的各种费用基本上不挣钱了,如果再打折、赠送东西或施工过程控制不好就得赔钱了。不挣钱还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宣传,吸收更多的客户,同时收取更多的资金。

5、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男,1979年10月26日生。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5日,李*乙等人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某某城市人家公司姚**在公司即将破产、无装饰能力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装饰合同,多次收取30余名客户的装饰工程款100余万元,至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装饰或退款。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姚*甲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李**等人于2014年5月5日报案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该局经审查于2014年5月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姚*甲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明知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及隐瞒其于2013年12月31日后无北京城**限公司品牌使用权的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姚*甲系某某城市人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策划、实施了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姚*甲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查明,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姚*甲是在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应属坦白,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诈骗的违法所得2088561元,应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杨**、马*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姚*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16日已羁押38天,即自2014年7月25日至2025年6月16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单位某某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姚*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杨*、马**等人人民币2088561元(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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