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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犯合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经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以(2014)沂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沂监狱以罪犯吴书论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书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二十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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