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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2)临罗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山**沂监狱以罪犯刘**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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