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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荆*、被告人马*军及其辩护人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河南*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价值47.7万元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豫A—P444X,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在中国*省分行。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伪造豫AP444X号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豫A—P444X“宝马”牌轿车抵押至武陟县*份有限公司,骗取该公司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王*、王*、王*、朱某某、借款合同、借据、伪造豫AP444X号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郑*管所出具的证明、中国*省分行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武陟县*份有限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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