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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未经河南鑫**限公司授权,在焦作**民医院病房内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并在该合同书上加盖伪造的济源鑫**限公司公章。王**于2013年10月24日将40万元保证金转账给赵**赃款未追回。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其所居住的房屋并没有卖,其也有工程在开工建设,所以并没有逃逸。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被害人王某某有签订合同和转款的事实,合同虽然是赵*提供的,但加盖“济源市**有限公司”印章的是中间人,不能认定赵*伪造合同。证人证言也多是一对一的,所说的是否属实不能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未经河南鑫**限公司的授权,在焦作**民医院病房内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承包济源XX花园公租房建筑工程的大清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赵*将加盖了伪造的“济源鑫**限公司”公章的合同交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将4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账给赵*在中**银行的账户。但王某某并未获得济源XX花园公租房建筑工程的承建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赵*作案时系成年人。

2、“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一份、汇款凭证一张、收据一张,证明2013年10月22日赵*与王某某签订关于承建XX花园公租房的“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赵*以河南鑫**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但盖的章是“济源鑫**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向赵*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赵*向王某某出具了40万元的收据。

3、项目的合同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河南鑫**限公司公章印文二枚、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河南鑫**限公司承包了济源XX花园公租房项目以及该公司公章的印文。

4、合作协议书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10月29日张**与赵**签订关于武陟东仲许安置小区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各出资200万,合伙经营该项目。

5、建设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收到条、补充协议,证明2013年8月15日,赵*以中**司名义将获嘉黄堤富源社区住宅楼发包给丁某某,8月19日赵*收到丁某某交纳的该住宅楼工程保证金3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补充协议,赵*保证2013年8月28日开挖基础,如不能进行,支付保证金赔偿。

6、赵*住院的病历材料,证明赵*在2013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因左耳和头部外伤在马**民医院住院。

7、交易明细三页,证明2013年10月24日15时50分,王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向赵*的工行账户转账40万元,赵*此卡于当日18时13分转出40万元,账户余额850.60元。

8、交易凭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东尾号4568的银行卡在2013年10月24日18时12分转出40万元到石芳娜尾号2911账户。

9、查询扣押手续,证明赵*在武陟**限公司张*丙账上的40万元保证金已被冻结,冻结财产通知书已交予李**。

10、勘验、辨认笔录,证明济源XX花园项目工地、及赵*办公室、租房地等照片;王*某、王*甲指认出赵*。

11、鉴定意见,证明赵*与王某某签订的合同书末页加盖的公章不是河南鑫**限公司的公章。

1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赵**发后潜逃。

13、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明2013年11月19日,接王某某报案后,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期间赵**离焦作。2013年12月16日对其网上追逃,2014年3月27日赵*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抓获,当日移交焦作警方,未临时羁押。

1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河**公司承建了济源XX花园公租房工程的3栋楼,2013年10月,赵*曾找到该公司董事长付某某提出想承建这个项目,后来由副总王某甲和赵*谈的,最终因赵*没有经济实力,也提供不了任何资料,鑫**司自己干了。2013年11月10日左右,付某某在公司见到三名男子,说是给了赵*40万元,大清包了这个工程,付某某说没有济源鑫**司,告知他们被骗了。

1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赵*通过刘**联系王**,说准备大包XX花园项目,赵*带了二、三个人来考察,在工地王**向他们介绍了下情况,并告知赵*需要交纳保证金。赵*只有先和鑫**司签订协议得到授权,才有资格进场施工,才可以与他自己找的施工队签协议,王**没有允许赵*签合同前可以找工程队先进场施工。因为赵*提供不了保证金和鑫**司需要的材料,在10月25日前,王**明确告诉赵*说济源公租房项目不让赵*干了。鑫**司和赵*没有达成任何意向。11月初时,王**见到焦作来的三个人拿有和赵*签的大清包合同,遂告诉来人被骗了,王**发现合同上该公司印章是伪造的,联系赵*想让他到济源见面,赵*一直未去。

16、证人商*某的证言,证明商*某得知鑫**司中标XX花园项目后,告诉了哥哥商*甲,商*甲告诉了刘**。刘**、商*甲、赵*来到商*某的办公室,赵*提出想承揽该项目,被引荐认识了王**。

17、证人商*甲、刘*某、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刘**从商*甲处得知济源有个XX花园公租房的项目,将此事告诉了刘*某,刘*某又告诉了赵*。刘**通过刘*某认识了赵*。在商*某的办公室谈好如果工程介绍成了,赵*给刘**和商*甲5万元的好处费,但后来没有再见过赵*,听说赵*也没有干这个工程,赵*没有给刘**说过盖章的事。

18、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赵*告诉赵**济源有个建筑工程,他准备找人干。后来,赵**和赵*、王某某一起去济源二次,第一次去是工地现场看了看,第二次是去工地北边的农村问了问租房的价格。赵**听赵*说王某某给了他40万元,赵*把40万元给了张**投资到武陟东仲许村的工地上。武陟工地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是赵**按照赵*的要求和张**签订的,这个工地实际是赵*和张**合作的。2013年11月份,赵*在获嘉县黄堤镇有个村子有个工程,但因为资金不到位,就挖了地基,打了个地平面就不再干了,估计赔了有十几万。

1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下旬有三个男子到张**处,说想租他的房子,说是焦作的,要在济源XX花园公租房工地干活,需要给工人找个附近的房子租下来,约定租金1万元,但后来那些人没有再过来。

20、证人张*的证言,证明赵*说济源有个工程,张*将此事告诉董**,董**联系了王某某。合同签订后,董**说赵*一直拖延时间盖章和打保证金收据,张*联系赵*打了保证金的收据。后因赵*一直没让进场,张*、董**、王某某一起去了济源工地,见到了中标的河南鑫*姓付的负责人,得知被骗。之后和赵*联系,赵*说退钱,但钱没退,电话也不接了。王某某和张*都和赵*父亲赵*某电话联系,开始他说退钱,后来电话也换号了。

21、证人董**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董**从张**得知赵*在济源的工程要找人大清包,就介绍给了王某某。王某某觉得可以干就和赵*签订了合同,并交了40万元保证金。之后,董**得知合同和收据都没给王某某,就联系了赵*,赵后来给了王某某合同。由张*出面联系赵*后,赵开了收据。之后,赵*借口甲方有变动,工人住房不好安排把进场时间往后推,董**和王某某电话联系赵要求见面,赵*也不见。2013年11月13日,董**、王某某、张*到济源施工现场,见到工地负责人付某某。付说他们被骗了,这工程和赵*没关系,就没有济**公司。他们联系赵*,赵*避而不见,也不接电话了。

2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张**原来和赵*合作有个东仲许村安置小区的工程。后来因为赵*违约,张不和他合作了。当时和赵*约定每人出资200万元。协商好之后,赵*一直没有投资。10月底,赵*给了张**一张银行卡,里面有40万元,赵*说是他父亲弄的钱,当晚张**在武陟**限公司的刷卡机上将40万元转到该公司的账上了。2013年10月29日赵*父亲赵*某和张**签了“项目合作协议书”,之后赵*一直口头说投资,但一直没投,张**终止和他的合作。这40万元是两人合作东仲许项目赵*的投资,

23、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屈某某听张**说他交给公司的保证金中,有40万元是赵*的。

24、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赵*说让丁某某干获嘉县黄堤镇一个富源社区的工程,让其交了30万元保证金,交过保证金后一直没有开工。后来赵*先退还15万。2013年10月份,丁某某、宋**因为要账的事打了赵*,赵*还住进了马**民医院。打过他以后,可能是到2013年11月份,赵*又陆续还款5万元,现还欠10万元。丁某某到赵*住的和谐小区找他,他家里也没有人,打听他周边的邻居后,听说他父母带着油盐酱醋等生活品离家了,具体去哪了不知道。

25、证人江*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江*在获嘉**村委会有个新江源社区的工程,该工程由张*负责开发。

2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张*接手新江源社区的工程后,于2013年10月份左右,和赵*签订大包协议,合同约定缴纳40万元保证金,但赵*没有交。2013年11月上旬工程开工后,赵*找工人挖了四栋楼的地基,打了有十公分的混凝土垫层,但赵*仅支付了民工临时房投资的一万多元。之后就找不到赵*了,张*让赵*买钢材,开始时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人了。

27、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赵*对史某某说过向张**那里投资的钱是收别人的保证金;2013年10月中旬,在焦**民医院办公楼一楼的值班室,赵*拿出一个红色印章,说是自己刻的一个济源建筑公司的章。11月底,赵*在一个棋牌室内,说他刻的济**司的那个章,现在派出所找他呢,要将公章交给史某某保管,史某某没要,赵*将章又带走了。

28、证人吴*的证言,证明赵*在2014年3月20号左右,和史某某一起到济源找同学吴*,期间住宿的几天是用吴*的身份证登记的,走时以给吴*介绍工作为名,要走了吴*身份证号码。吴*的身份证在2014年2月丢失过。

2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15日,王某某听董**说赵*有个“济源XX花园公租房”劳务清包工程,王看过图纸后觉得可以干。王某某和赵*等人到施工现场看过。2013年10月22日,赵*、王某某分别以河**公司和宏业建**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0月24日,王某某将约定的40万保证金打到赵*银行卡上。交过保证金之后十几天,赵*才将盖过章的合同给了王某某,赵*盖的是济源**筑公司的章。之后王某某多次要求开工,赵*推说当地人在挖基础,挖完后进场。2013年11月10日之后的一天,王某某、董**、张*到工地后见到有人施工,电话联系赵*,赵*仍说会让王*的,但不和王某某等人见面;三人找到工地负责人,得知济**公司就不存在,该工程是河南鑫海承揽的,和赵*没有关系。后王某某、董**不断联系赵*,赵*开始说退钱,后来就不接电话了,联系不上了。

30、被告人赵*的供述,证明赵*供述2013年10月中旬通过王姓朋友介绍了济源XX花园公租房项目,并和负责该工程的济**公司姓王的副总见过面,鑫**司提出需要他交一、二百万的保证金,并要求考察赵*干过的工程,赵*想要承包公租房的大清包工程;赵*通过朋友张*介绍认识了王某某,二人见面并到济源工地实地进行了查看,鑫**司的人员在现场介绍了工地情况。之后赵*要求王某某交纳保证金,双方商定数额为40万元。2013年10月22日,赵*以“河南鑫**限公司”的名义、王某某以“焦作**务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王某某盖好章后将合同给了赵*。赵*后来将盖了“济源市**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交给王某某(该章和合同上部甲方名称不一致),合同约定在2013年10月31日进场开工。合同签订次日,王某某将40万元转账到赵*工行卡上,当天赵*将40万元用于赵*和张*丙合作的武*工地上。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的辩解意见已被在案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在案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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