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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军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被告人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1月10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邸*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15年6月23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邸军于2009年至2011年5月期间,利用虚构的单位名称,冒充公司总经理,在没有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与被害人达成融资协议,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名义实施诈骗,被告人邸军参与合同诈骗十二起,诈骗数额240.6999万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邸军用诈骗所得赃款购买的奥迪轿车一辆。案发前后部分赃款被追回。

罪犯邸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受累计表扬奖励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邸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鉴定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服刑人员李*、苏*及管教干警卫国杰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邸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邸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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