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3日以焦解检刑撤诉(2014)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