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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3日以焦解检刑撤诉(2014)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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