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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爱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巩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过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被告人林*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2月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林*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林*爱于2007年5月21日与房东赵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将位于巩义市新华路中段230号的房子用于经营。2011年4月8日,在明知合同约定的房子不能转租的情况下,仍与陶*等人签订转租协议,最终骗取陶*房租38.1667万元;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林*爱以经营的巩义*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巩义市居民张某某、崔某某等11人共计借款174.2万元。期间林*爱归还某被害人本金5万元。2011年6月底,被告人林*爱举家隐匿离开巩义,切断与巩义的联系,以伪造假身份证的方式外出躲藏,并将自己在浙江省临海市的房产卖掉,到浙江省台州市居住。

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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